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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宁政发〔2013〕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发〔2024〕5号规定, (一)删去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五条。
(二)将第九条改为第六条,删去其中的“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可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执行”。
(三)将第十一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企业引进的外籍人员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及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等相关证件时享受便利服务。”

(四)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八条,将其中的“享受就业资金补助”修改为“符合条件的享受就业资金补助”。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已经2013年7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0日
银川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引领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银川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银川综保区”)内的投资建设主体和项目,由银川综保区管委会会同自治区和银川市有关部门实施。
第三条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其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
第四条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缴纳的前3年营业税,由同级财政通过预算补助给企业。
第三条 企业除缴纳国家规定的收费(基金)外,免缴自治区出台的收费(基金)。
第六条 企业缴纳的除上缴中央部分外的各项税费,5年内全部用于银川综保区自身发展。
第四条 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含政府划拨使用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其房产自交付使用后,免缴房产税3年。
第五条 租赁银川综保区厂房及仓储设施的,从起租之日起,前3年免收租金。
第六条 企业项目建设用地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可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