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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水利局关于印发《盐城市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水利局关于印发《盐城市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8-17盐财规〔202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01-14 规定,截至 2021 年12 月31 日,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财法〔2023〕2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年1月19日)规定,现行有效。凡列入现行有效目录的财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根据制发时间作区分处理: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前,即2022年8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统一到2027年7月31日(暂行、试行类到2024年7月31日)止;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该文件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类不超过2年)。

文件正文见附件





《盐城市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根据《盐城市通榆河管理办法》(盐政发〔2006〕273号)、《盐城市农村河道整治三年实施方案(2015-2017)》(盐办发〔2014〕72号)有关规定,2015年5月市财政局联合市水利局印发了《盐城市农村河道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财规〔2015〕14号)和《盐城市通榆河和大市区农村河道长效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财规〔2015〕13号),暂定期限分别为3年和5年,现暂定期限已满。同时,根据《 江苏省防洪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