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案件审理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稽[200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浙地税发[2007]69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现将《浙江省地税案件审理分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浙江省地税案件审理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二ОО一年三月七日
浙江省地税案件审理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税案件审理工作,确保案件处理客观、全面、公正,提高办案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是税务机关对调查终结的税务违法案件进行的审核和处理工作,是税务案件查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应成立“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主要负责对涉税大案、要案以及定案有困难的疑难案件的审理和指导工作。其他案件的审理由稽查部门负责。案审委主任委员由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案审委委员由法规处(科)、稽查局、征管处(科)、税政处(科)、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案审委下设办公室,一般与法规处(科)合署办公,目前条件不成熟的地方,案审委办公室如何设置由各地自行确定。主要负责需提交案审委会审案件的初审和召集案审会议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下列案件需由案审委会审:
1、单位查补税款在15-50万元以上,个人查补税款在5-20万元以上的案件,其中:经济发达地区分别为50万元和20万元,经济较发达地区分别为40万元和15万元,经济欠发达地区分别为30万元和10万元,经济不发达地区分别为15万元和5万元。
上述具体标准由各地在以上幅度范围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2、非法印刷(复制)、伪造、倒卖、盗窃发票数量在500份以上的。
3、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4、情况比较复杂、定案有困难的疑难案件。
5、其他需要由案审委会审的案件。
第六条 对稽查部门查处需案审委会审以外的一般性涉税案件的审理、认定工作,由稽查部门负责。二级稽查部门检查的案件,凡符合涉税违法案件立案标准的,须报稽查部门审理。对其中达到案审委会审标准的案件,必须移交案审委审理。对涉税案件的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案审委办公室对会审案件一般应在七日内初审完毕,并制作初审报告,由于情况特殊需延期的,最长不得超过半个月。初审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1、违法主体是否准确;
2、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3、证据是否确凿;
4、数据计算是否准确;
5、检查程序是否合法;
6、引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7、定性是否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