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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和应急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和应急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质安〔2020〕57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双桥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和应急管理技术支撑体系,规范专家库管理,发挥专家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撑作用,提升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和应急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


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和应急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和应急管理技术支撑体系,规范专家库管理,发挥专家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撑作用,提升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和应急管理专家库的建立、维护、使用,以及专家资格和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本专家库包含质量、安全两大类别,共设21个专业。各专业专家同时为本专业应急管理专家。
安全类:1.施工安全(含职业病防治);2.深基坑与高边坡;3.脚手架工程;4.模架工程(房建);5.模架工程(桥梁);6.暗挖工程;7.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9.爆破工程;10.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11.施工用电;12.轨道交通工程;13.其他等。
质量类:1.房屋建筑工程;2.机电工程;3.轨道交通工程;4.道路工程;5.桥涵工程;6.隧道工程;7.岩土工程;8.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及鉴定等。
专业类别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是本专家库的管理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负责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负责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专家的条件与聘任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督、咨询、检测等相关工作原则上15年及以上,熟悉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标准,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工程技术人员应具有建筑、结构、岩土、道路、桥隧、建筑机械、施工管理等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校教师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五)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
(六)参与过3个及以上所申报相关专业且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申报轨道交通类专家的,至少参与过2个及以上轨道交通建设项目;
(七)符合上述条件且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学术或技术影响的,有资格评选为带星号(★)专家,带星号专家具备担任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组组长资格。
远郊区县的人员,以及具有较高学术或技术影响,在行业内有较高权威性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专业年限和年龄条件限制。
第六条  专家聘任采取申请聘任和特邀聘任两种形式,以申请聘任为主。申请聘任遵循下列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人员,按专业类别提交申报材料至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总站或市建设工程质量总站;
(二)由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总站、市建设工程质量总站分别组织对安全类、质量类专家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初审合格者由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总站、市建设工程质量总站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审定;
(四)对通过审定的专家名单,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在其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满后颁发电子证书。
市住房城乡建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直接邀请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家,并颁发电子证书。
第七条  专家任期一般为5年,任期届满可根据工作情况续聘。
第三章  专家的任务、权利、义务
第八条  专家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起草有关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政策、规章制度;
(二)参与编制、审核有关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应急预案;
(三)参与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检查、巡查;
(四)参与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技术咨询、事故调查;
(五)参与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投诉的鉴定;
(六)参与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评优评先活动;
(七)参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判定和专项方案的论证;
(八)承担有关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应急管理的培训授课任务;
(九)参与房屋市政工程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鉴定和评估工作;
(十)参与房屋市政工程相关的其他技术管理和咨询活动。
第九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有关单位的邀请,以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和应急管理专家的身份参加有关技术指导和咨询活动;
(二)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尊重科学、实事求是,提出专家论证咨询意见;
(三)到被论证咨询的项目进行实地勘察,查阅相关资料,听取有关单位对相关内容的介绍;
(四)按规定领取论证咨询报酬;
(五)在遭受与论证咨询工作有关的不公正待遇时,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辩、控告;
(六)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回避原则,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科学、客观、公正地为委托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和论证咨询服务,并对论证咨询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