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单纯索要发票举报事项快捷处理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5年第1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单纯索要发票举报事项快捷处理办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本文自2016年11月30日起七条修改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转交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检举人或被检举人无法联系的情形除外)完成调查及处理工作,并在处理工作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反馈受理举报部门。反馈内容应包括:检举事项是否真实、对被检举人的处理处罚情况、通知检举人索取发票的结果、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等。”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一)将第二条中“全区各级国税局”修改为“全区各级税务机关”。
(二)将第四条中“全区各级国税局”修改为“全区各级税务机关”。
(三)将第十条中“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现将《单纯索要发票举报事项快捷处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