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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地驻渝办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地驻渝办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9〕10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外地驻渝办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外地驻渝办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驻渝办事机构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外地驻渝办事机构作用,促进我市与外地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地驻渝办事机构是指重庆市以外的省、市、县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驻重庆,负责从事联络、协调、服务工作的非经营性机构。

第三条  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外地驻渝办事机构的备案登记、年审和服务管理工作,审核外地驻渝办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核发重庆市外地驻渝办事机构登记证。

第四条  申请备案登记的外地驻渝办事机构,必须有申请单位任命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重庆市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第五条  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备案登记外地驻渝办事机构的公函,公函应明确办事机构的名称、性质、任务、建制级别、人员编制等内容;

(二)派出地省级政府批准来渝设立办事机构的文件;

(三)在重庆市内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四)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