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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江苏段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江苏段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9〕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进一步强化长江江苏段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工作,改善水生生物生存环境,维护生态系统的自然性和完整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着力系统修复,不断改善长江江苏段水域生态环境,切实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保护工作水平,真正把“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落到实处,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作出重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护优先、自然修复。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切实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彻底改变以牺牲环境、破坏资源为代价的粗放型增长模式。进一步强化涉水工程监管,严格执行生态赔偿机制,修复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和关键生境的生态功能。

(二)坚持红线意识、底线思维。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从资源增殖、水生生物保护区设置、水域污染防治以及水工建设等方面着手,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水生生物保护和养护措施,实施最严格的保护管理。

(三)坚持全面布局、统筹协调。坚持全流域江河湖泊、干支流有机统一的空间布局,推动系统保护与重点修复相结合,统筹水生生物保护、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在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中,促进长江水生生物保护。

(四)坚持突出重点、协同保护。优先考虑生物多样性保护,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加强科研投入,对长江江豚等珍稀濒危水生物种实施拯救专项保护,对重要生态系统、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实施全面保护,保障长江生态安全。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长江流域江苏境内重点水域实现常年禁捕,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和监管能力显著提升;重点水域生态环境逐步修复,水生生物资源恢复性增长,水域生态环境恶化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下降的趋势基本遏制。到2035年,长江水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水生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水生生态系统处于整体良好状态,基本实现水生生物资源丰富、水域生态环境优良的目标。

四、重点任务

(一)开展资源保护与增殖。

1. 不断完善禁渔制度。健全江河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在长江干流及其支流的湖泊、水库、通江河流等重点水域,科学评估水生生物资源现状,结合水生生物繁殖习性和种群增长规律,科学合理地完善重点水域“禁渔期”设立和“禁渔区”划定。推进重点水域常年禁捕,率先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对繁殖亲本和幼体实行重点保护,使水生生物种群能够得到延续和恢复。

2. 科学开展增殖放流。加强增殖放流管理,根据水域生态需求,确定放流种类、数量、规格和放流时间,规范增殖放流行为。逐步建立放流苗种管理追溯体系,强化苗种质量管理。开展放流效果评估技术研究,完善增殖放流效果评价工作。加强社会公众和宗教团体参与增殖放流活动的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严禁向天然开放水域放流外来物种、人工杂交或有转基因成分的物种。

3. 规范渔业捕捞行为。严格执行捕捞许可管理制度,适时制定或修订重点保护水生生物物种名录和最小可捕标准,实施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制定捕捞渔具准入目录,取缔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渔具渔法。根据捕捞量低于资源增长量的原则,探索配额管理技术。严格控制捕捞许可证发放数量,加强对渔船、渔具的有效监管,强化渔船检验和报废制度,加强渔船安全管理。

4. 推动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依法建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制度,加快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引导捕捞渔民向生态增殖业、水产加工流通业、休闲渔业及其他产业转移。加强对转产转业渔民的专业技能培训,为其提供相关的技术和信息服务。各级政府应统筹推进渔民上岸安居、精准扶贫等方面政策的落实,解决退捕渔民后顾之忧。对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退捕渔民,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妥善安排好退捕渔民的就业和生活,确保渔民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拯救珍稀物种。

1. 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强化已有水生生物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开展保护区水生生物资源本底调查,重点保护长江江豚、中华鲟栖息地和洄游通道、长江刀鲚以及长江重要经济鱼类种质资源及其生境。依法落实各类保护地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保护区管理能力建设,配套完善保护区管理设施,注重保护区人员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强化各项监管措施,加强水生生物资源监测和水域生态监控,促进保护区科学化管理。结合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和关键生境,依据科学论证,逐步依法建立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其他保护地,不断提高保护地覆盖范围。

2. 开展珍稀物种专项救护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江苏省长江江豚保护行动计划(2014-2023)》。针对珍稀特有水生生物资源,加快实施珍稀物种拯救行动,确保珍稀物种资源保护得到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实施以长江江豚、中华鲟等重要珍稀濒危水生动物为主的自然资源监测、关键栖息地保护及修复、人工繁育和迁地保护等措施,根据水生野生动物珍稀濒危程度和生物学特点,实施专项救护行动,逐步降低珍稀物种的濒危程度,促进种群恢复,提升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效果。

3. 完善珍稀濒危物种驯养繁殖工作。开展濒危亲本放归和幼鱼规模化放流,扩大珍稀濒危物种放归和放流幼鱼的种类、数量、范围,补充野生资源。依法建设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基地,加强驯养繁殖管理,开展珍稀濒危物种驯养繁育核心技术攻关,加大对水生生物遗传资源、特别是珍稀水生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研究,促进种群恢复。

(三)加快生境保护与修复。

1. 严格控制重点水域开发。切实加强对长江干支流重点水域的保护工作,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增强水电、航道、港口、采砂、取水、排污、岸线利用等各类规划的协同性,严格各类涉水开发利用项目的规范管理,努力降低和消除不利影响。涉及水生生物栖息地的规划和项目,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制定并实施生态修复措施,统筹处理好开发建设与水生生物保护的关系。

2. 推进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落实。加快推进《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落实,开展工程项目影响水生生物生态补偿工作,保障遭受破坏的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得到相应的补偿和修复。在对长江流域各类涉水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估中,要把对水生生物资源和环境、原有长江捕捞渔民生计的影响作为重要内容,对水生生物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和修复措施,切实降低工程建设的负面影响。要按照破坏程度,设立专项补偿资金,制定补偿方案或修复措施,确保遭受破坏的资源和生态得到相应补偿和有效修复。

3. 科学实施生态修复。开展长江流域江河湖库生态现状及安全性评估,充分考虑水域生态和水生生物的需求,科学确定长江流域江河湖库生态库容和调度长江干支流湖、库群水资源。加快修复因水域污染、工程建设、河道(航道)整治、采砂等人为活动遭到破坏或退化的重要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生态功能区。采取建设过鱼设施和实施灌江纳苗等措施,有效恢复江河湖海生命通道,满足水生生物洄游习性和种质交换需求,维护江河湖海水域生态的完整性。通过合理放流水生生物、修复水生植被、建设人工鱼巢和生态浮岛等生态修复措施,对富营养化严重的湖泊、河口等水域进行综合治理。

4. 推进水产健康养殖。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依法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禁养区内的养殖行为依法逐步转移和退出。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加强水产养殖科学技术研究与创新,积极发展大水面生态增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连片池塘尾水集中处理模式等健康养殖方式,推进稻渔综合种养等生态循环农业。严控河流、湖泊、近岸海域投饵网箱养殖,加强全价人工配合饲料推广,逐步减少冰鲜鱼直接投喂,发展不投饵滤食性、草食性鱼类养殖,实现以鱼控草、以鱼抑藻、以鱼净水,修复水生生态环境。加强水产养殖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减少鱼病发生与传播,防止外来物种养殖逃逸造成开放水域种质资源污染。

(四)加强执法监管。

1. 提升执法监管水平。加大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渔政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