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公告2023年第5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持续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中南区域税务执法实际,制定《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 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1号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10号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0年第5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30日
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lsx【见附件】
关于《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持续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深圳市税务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联合制定并发布《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综合考量税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明确了各项税务违法行为的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