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扬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发改价格发〔2020〕128号
市区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精神,改现行巡游出租汽车政府定价机制为政府指导价机制,调整运价水平与结构,推进交通高峰时段差异化价格政策,适当体现节假日劳动价值,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2020年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扬州市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扬州市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价格管理办法》128号附件.docx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扬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4月24日
扬州市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价格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含江都区)范围内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企业和个人的价格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巡游出租汽车,是指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取费用的乘用车。
第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包括:起步基准价、车公里基准运价、空驶费、低速行驶费、等候费、夜间服务费等。
第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起步里程为3公里,按起步基准价计费,起步基准价10元。起步基准价下浮不限,最高上浮20%。营运里程不足3公里的,按起步基准价计费。超起步里程的,按起步基准价及超里程运价合并计费。计费里程以100米为单位,不足100米按100米计费。
第六条 车公里基准运价: 3-16公里内为1.80元/公里,>16公里为2元/公里,车公里基准运价下浮不限,最高上浮20%。
第七条 单车运程超过3公里的部分,按实际行驶里程加收50%的空驶费。往返用车(起租和终止在同一地点的,不论改变行驶路线与否)不得收取空驶费。
第八条 车辆在营业行驶过程中行驶时速在12公里/小时(含)以下(包括停驶)时(驾驶员及车辆自身原因除外),免费等候5分钟,超过5分钟以外部分,交通高峰时段(7:00-10:00和16:00-19:00,)每满1分钟按0.6元加收低速行驶费;交通高峰时段以外的全天其他时段每满1分钟按0.40元加收低速行驶费。途中多次停车等候时间累计计算。
第九条 夜间23时(含23时)至次日6时(不含6时)用车,起步价在白天用车基础上加收1元,车公里运价(不含空驶费)加收20%夜间服务费。
第十条 应乘客要求或者路线需要,乘客乘坐巡游出租汽车发生的过路、过桥、过渡、过隧等费由乘客支付,其回程所发生的过路、过桥、过渡、过隧等费由驾驶员承担。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出租汽车的规定位置对前款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巡游出租汽车在载客期间,须经第一乘客同意,在顺路的情况下,同方向搭乘第二乘客。其合乘里程部分,各自按运费的70%计算支付。
第十二条 运费结算时按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到元。
第十三条 包车租金由出租汽车经营者与乘客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春节法定节假日期间(含合并调休日),在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