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
台政发〔200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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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是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全面履行职 能、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战略目标的重要依据和手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对规划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创新,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但必须看到,当前规划编制和实施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规划功能定位不清,规划“缺位”与“越位”并存,编制程序不规范,内容交叉重叠,且缺乏衔接协调和实施刚性。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决策水平和调控能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切实增强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现就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建立层次分明、功能清晰 的规划体系
(一) 明确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遵循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重要战略机遇 期,围绕市第三次党代会提出的打造“长三角地区先进制造业基 地、东南沿海现代化港口大城市和中国民营经济创新示范区”的战; 略目标,注重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问题,注重速度与 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注重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 调,注重发展需求与要素资源支撑能力、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适 应,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规划的应有功能,促 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二) 理清规划体系的功能分工。同一行政层次的规划按对 象和功能,分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空间规划、专项 规划、区域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发展 规划纲要)是根据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纲 领性规划,在本级各类规划中具有统领地位,是编制空间规划、 专项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和有关政策的依据。空间规划是根据区域 内产业、人口、资源环境等基本要素及相关功能区的空间结构和 空间开发秩序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包括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 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规划等, 是指导和约束基本要素配置及相关功能区的相对位置、组合状况、 聚散程度等的依据。专项规划是根据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的专门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包括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种行业规划、专题规划等,是指导该领域发展 和政府调控行为的依据。区域规划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为编制 对象,既有综合性的区域发展规划,也有区域空间规划、区域专 项规划,是发展规划纲要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
(三) 科学界定规划编制的领域。坚持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 方向。政府编制规划的领域,主要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 务职能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对政府履行公共 职责的基础设施、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公共事业等领域必须编 制规划,使之成为政府审核项目、安排财力的依据,并为企业决 策、社会投资提供参考。在一定时期确需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 的产业,可根据全市战略需要编制专项规划。对市场机制已充分 发挥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领域,原则上不再编制规划。
(四) 突出发展规划纲要的战略导向。发展规划纲要应抓住 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切实增强战略性和宏 观性,突出指导方针、战略任务、空间布局和重大举措。要改变 规划内容无所不包、涉及领域过宽的状况,减少由市场机制发挥 作用领域的内容,进一步充实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内容。
(五) 切实强化空间规划功能。空间规划着眼于把区域内的 主体功能区、城镇体系布局、土地利用、产业聚集区、基础设施 网络等落实到具体的地域空间,是划定主要功能区且有一定约束 力的“红线”。空间规划要统筹考虑区域内生产力布局、重大基础 设施和生态环境等建设,努力提高空间资源的整体配置效率。
(六) 进一步明确专项规划定位。切实改变目前专项规划数 量过多、内容空泛的状况,坚持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努 力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使之成为本领域落实宏观调控措施、审 批项目和安排投资的依据。简化对竞争性产业发展方向、产品产 量的描述,不应将扶持特定企业作为规划的内容。结合本领域的 特点,着力研究政府如何通过完善体制、制定政策、合理布局、 加强建设,切实提供良好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环境,为市场主; 体创造有利的宏观环境、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
(七) 注重研究编制区域规划。编制区域规划的主要区域是, 经济、社会联系紧密的地区,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城镇密集 地区,以及政府确定的重点开发或者保护地区等。综合性的区域 发展规划一般包括:人口、经济增长等的预测和资源环境承载能 力分析,各类功能区的划分及其定位,区域协调机制等规划实施 的保障措施等。
要强化区域规划在相应特定区域的指导性、统筹性和约束 性,增强编制工作中部门、地区之间的衔接和协调。
二、切实规范编制行为,将规划纳入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轨道
(八) 加强规划综合协调。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研究确 定规划内容,各类规划依据发展规划纲要,专项规划遵循空间规 划,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所有规划都要相互协调。既努力防 止规划部门化,又尽可能减少重复编制、内容交叉。在适当撤并 有关规划工作领导机构的基础上,建立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制度(具体见附件),由市长主持,有关副市长和市级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承担规划的综合协调和审议职能。设立市政府规划协调 会议办公室,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组成, 负责开展规划协调会议日常工作。
(九)规范规划立项管理。按照以事权编制规划的原则,发 展规划纲要、空间规划由各级政府提出并组织编制,其中,发展 规划纲要、主体功能区规划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具体组织,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城乡规划由同级建设规划部门牵 头具体组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具体组 织,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由同级环保部门牵头具体组织,海洋功 能区划由同级海洋主管部门牵头具体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外,专项规划一般由其主管部门提出,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发展 改革部门会同其主管部门研究提出,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后 拟订年度计划,报同级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综合性的区域发展 规划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市(县)政府提出,报同级政府同 意后组织编制。
(十)深化规划研究工作。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可采取自主编 制、合作编制、委托编制和招标编制等方式,确定规划编制承担 单位。规划编制承担单位要深入开展前期调研工作,努力保证规 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尤其是对规划建设的重大项目要认真 研究,切实为政府决策、企业投资提供依据和参考。规划应充分 体现区域特色,避免简单重复国家、省和市级规划的内容。
(十一)扩大规划公众参与。要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规划编制过程和了解规划内容的权利。发展规 划纲要和其他重要规划正式送审前,应预先听取人大、政协的意 见,并征询社会公众意见。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空间规划、专 项规划,要妥善处理保密与提高透明度的关系,在草案初步形成 后,可采取听证、公示等适当形式,为社会公众参与规划编制开 辟畅通的渠道。
(十二)健全规划专家论证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规划 咨询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分类设立规划咨询专家委员会,组织 开展规划咨询、论证、评估等活动。发展规划纲要和重要规划在 送审前应组织专家论证,其中市级重要规划由市政府规划协调会 议办公室提请市咨询委主持论证并提出审议意见,努力形成规范 化的规划决策咨询机制。
(十三)注重规划相互衔接。各级各类规划发布之前,必须 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市级规划和跨县的区域规划由市政府规划 协调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衔接,重点是衔接宏观调控目标、区域 发展方向、基础设施等空间布局、重要资源开发、财政资金平衡 等,切实避免规划内容自相矛盾、政策效果相互抵消。市政府规 划协调会议办公室协调衔接工作根据规划性质,确定具体的市级 职能部门主持;出现较大分歧意见时,提交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 决定。县(市、区)规划也要加强协调衔接。各部门组织编制规 划,凡内容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应及时主动进行衔接。
(十四)完善规划审批制度。规划决策主体应与规划层次、 效力相对应,努力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审批制度。市级发展规划 纲要经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市级空间 规划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审批。市级专项规划除少 数重要规划由市政府审批发布外,原则上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 相关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发布,其中重点专项规划以“经市政府同 意”的名义发布。跨市的区域规划由市政府审批发布。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之外,县(市、区)规划的审批,由同级政府作出决定。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努力健全规划组织实施的保障机制:
(十五)健全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各级各类中长期规划都 要有明确、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