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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在省属企业进一步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和推行公司律师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在省属企业进一步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和推行公司律师制度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鲁国资法规字〔2021〕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年11月24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4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省属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推行公司律师制度,提升法律队伍专业化水平,推进法治国企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法律顾问制度

1.省属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加强法律事务机构建设,配备、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顾问。

2.省属企业内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和外聘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省属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2018年4月28日)已在省属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聘用为法律顾问。

3.省属企业应当完善法律顾问聘用程序,通过印发聘用文件或发放聘书等方式确认企业法律顾问身份,法律顾问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及时撤销对其聘用。

4.省属企业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修改;

(2)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

(3)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4)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等工作;

(5)参与企业对外谈判、磋商,起草、审核企业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

(6)组织处理各类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7)所在企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进一步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

1.省属企业及其具有控制力的各级权属企业中的大中型企业,应当普遍设立总法律顾问。

2.总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并担任公司律师。总法律顾问不具有该任职资格的,最迟应于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完成调整。总法律顾问可以从外部选聘。

3.总法律顾问应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其职级和待遇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拟被聘任为总法律顾问的人员,暂不具备企业内部规定任职条件的,可由企业先行聘任并根据任职条件设置一定过渡期,过渡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享受相应职级待遇。

4.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统筹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2)组织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法律审核;

(3)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4)负责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建设;

(5)负责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建设;

(6)负责企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7)指导权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对权属企业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意见建议;

(8)其他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5.总法律顾问列席企业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就审议事项所涉法律问题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6.省属企业要健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将总法律顾问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必经程序。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在提交决策会议之前,必须由总法律顾问组织法律审核,并由总法律顾问出具法律审核意见。法律审核意见认为存在重大风险的,不得提交会议决策。

二、积极推行公司律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