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镇江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镇江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7〕13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镇江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9日        

镇江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为加快我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整体水平,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苏财教〔2011〕21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镇发〔2010〕35号)、《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5〕8号)等文件精神,市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为规范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现对2012年印发的《镇江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如下:
一、目的
2016年-2020年,市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旨在鼓励、引导和支持辖市(区)政府及社会力量加大投入,有效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到2020年,全市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水平、城乡一体化程度、体制机制活力、群众满意度大幅提高,基本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优质、普惠学前教育的需求。
二、来源
市财政预算安排。
三、用途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支持新建和改扩建达到省优质幼儿园标准、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2.支持农村幼儿园(含办园点)建设;
3.支持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园非在编教师通过实施人事代理,建立相应的工资保障制度;
4.支持学前教育课程改革,提升幼儿园教育质量;
5.支持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示范区创建。
四、项目和标准
1.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奖补经费
(1)新建省优质园奖补。各类独立选址新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高于政府指导价的除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秋季竣工投入使用并达到省优质园标准,办园规模达到6个、9个、12个班的,按辖区(含镇江新区,下同)每所幼儿园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标准,辖市按每所幼儿园5万元、7.5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2)改扩建省优质园奖补。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高于政府指导价的除外)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改建或扩建后创建达到省优质园标准的,按辖区每所幼儿园10万元、辖市每所幼儿园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2.农村幼儿园(含办园点)建设奖补经费
对通过镇江市标准化验收的新建、改扩建农村幼儿园(含办园点),按辖区10万元、辖市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教学设施设备奖补。
3.非在编幼儿教师人事代理奖补经费
对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高于政府指导价的除外)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已实施人事代理的实际人数安排非事业编制教师的社会保险、人事代理补助等奖补经费。
(1)社会保险费用奖补。对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中幼儿园承担部分,财政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进行补助,其中:市财政按每人每年25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其余部分由辖市、区财政承担。
(2)人事代理费奖补。人事代理费,每人每年补助不超过600元,其中:市财政按每人每年15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其余部分由辖市、区财政承担。
4.学前教育课程改革奖补经费
认定为省市课程改革项目的幼儿园,市财政对辖区按课程游戏化项目8万元、前瞻性课程项目4万元、《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实验项目2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对辖市分别按4万元、2万元、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对获得课程改革成果一等奖的幼儿园,市财政对辖区按国家级10万元、省级6万元、市级4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对辖市按国家级5万元、省级3万元、市级2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5.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示范区创建奖补经费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各辖市(区)应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加大学前教育投入,优化学前教育布局,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学前教育师资水平,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完成市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示范区创建任务。各辖市(区)于2018年、2019年、2020年创建为“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示范区”的,分别奖补60万元、40万元、30万元。
以上奖补专项经费向茅山革命老区农村幼儿园倾斜,各项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