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关于保障措施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

关于保障措施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
(2002年12月1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3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后30天开始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保证保障措施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在保障措施立案公告以及保障措施裁定公告(以下简称保障措施公告)中确定保障措施立案调查的产品范围和适用保障措施的产品范围(以下简称保障措施产品范围),海关自公告规定之日起实施。

第三条 保障措施公告实施期间,保障措施产品范围的调整均需在外经贸部相关对外公告中确定,海关自公告规定之日起实施。

第四条 外经贸部保障措施公告产品范围的调整程序按本规则进行。

保障措施公告产品范围的调整程序包括申请程序和外经贸部受理申请、调查、决定及相关公告的程序。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保障措施立案公告后,有关利害关系方对调查产品范围提出异议,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或经外经贸部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外经贸部提出调整调查产品范围的申请。

(二)保障措施初裁公告后,有关利害关系方对适用保障措施产品范围提出异议,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或经外经贸部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外经贸部提出调整适用保障措施产品范围的申请。

(三)本规则所称利害关系方是指保障措施申请人、国外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

(四)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六条 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及其简况,申请调整的产品;

(二)要求调整的理由、理由的详细说明及相关证据;

(三)申请调整产品的详细描述和说明。产品按如下顺序依次描述:税则号、物理特征、化学特性等,描述至能够体现该产品的唯一性和排他性;上述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