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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市区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扬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市区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扬府发〔2014〕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进市区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8日

 

关于推进市区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城区交通环境,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车场投资建设,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扶持和加快停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扬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扬州市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专项规划的要求,现提出加快推进市区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工作意见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市区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含公共停车楼、公共立体停车库,不包括公共交通停车场)规划建设,适用本意见。城市公共停车场是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是指根据规划统一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库)以及建筑按照规定标准超过部分的,对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

二、领导机构和部门职责

成立市区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工作,明确部门职责,督促落实工作目标。

(一)建设部门

1.负责市区停车场建设的指导服务工作。

2.负责公共停车场(库)规费核准办理、质安监手续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

3.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对资金补助进行审核、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

(二)规划部门

1.负责编制市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2.负责会同发改委、财政及交警等部门,制订《扬州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年度建设计划》和考核指标,报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由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对外公开发布。

3.根据停车场推进建设的具体情况,不断完善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的有关政策。

4.负责停车场“一书两证”及相关规划许可审批。对新批建设项目,考虑周边停车泊位缺口,在项目选址论证阶段提出带建公共停车泊位的指标。

(三)发改部门

1.制定不同供地方式、资金投入方式的公共停车场(库)规范审批流程,做好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服务工作。

2.配合相关部门制订《扬州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年度建设计划》和考核指标,将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库,并对外公开发布。

3.加强对公共停车场(库)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服务问题的协调服务、政策和对策研究。

(四)国土部门

1.制定公共停车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相关规定,明确地下公共停车场(库)用地审批和登记办法(地下车库可单独发证,并注重与地上土地的使用权相衔接)。

2.负责落实保障设施的用地指标,做好停车场建设的用地审批和后续土地验收、登记工作。

(五)公安交警部门

1.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监督和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制订《扬州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年度建设计划》和考核指标。

2.建设公共停车信息联网智能化系统、停车诱导系统、公共停车场(库)标准标识等。

3.会同规划等部门,审查公共停车场的交通影响评价。

(六)物价部门

1.根据社会发展状况、停车泊位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利用价格杠杆适时完善我市停车收费政策。

2.负责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的核定、备案工作。

(七)财政部门

1.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库)资金补助办法的流程,负责资金审核及补助资金下发。

2.做好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库的财务决算审批与资金保障工作。

3.负责进一步制定公共停车场(库)财税优惠政策并予以落实。

(八)民防部门

1.负责地下公共停车场(库)的人防施工图审查,核定人防区域及范围。

2.负责地下公共停车场(库)的人防工程部分竣工验收。

3.对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用作停车位的,应协调落实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具备物业服务和管理能力的单位进行管理。

(九)各区政府(管委会)

1.负责牵头完成辖区内公共停车场项目的建设,确保在计划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2.推进过程中的综治维稳协调工作。

3.加大引入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力度,主动为投资人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

(十)其他相关部门

城管、园林、环保、房管、工商、教育、卫生、体育、质监、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落实鼓励社会投资公共停车场各项政策。

三、建设方式

公共停车场类型主要包括平面停车场、立体停车楼与地下停车库三种。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积极引进资金,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停车场。主要包括:

1.按照规划要求选址建设的专门提供停车服务的各类专业公共停车场(库)。

2.建设项目超出规定比例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包括采用与商业、办公合建的停车场(库)。

3.对有条件的现有停车场进行扩容提升改造的停车场。

4.利用政府储备土地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

5.对未开发地块进行局部规划调整建设公共停车场。

6.利用公园、广场、绿地、道路、学校操场的地下空间及地下人防工程建设公共停车场。

7.利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商场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用地改(扩)建公共停车场。

8.既有建筑在具备安全、消防条件的基础上,采取建筑加建等形式建设停车场。

四、操作模式

根据《市区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市区公共停车场规划原则是:一类区(老城区)控制停车,二类区(重点地区)适度发展,三类区(其他地区)预留弹性。根据“通过5年规划建设,使停车难问题有所好转,逐步解决停车难问题”的总体要求,中心城区范围内泊位缺额约2.8万个(含江都),主要分布在老城及旧城周边开发较早区域。根据实际情况,近5年,每年每个区(管委会)原则上新增新建2个公共停车场(或不少于200个停车泊位)、市级投资集团负责新建1个以上公共停车场(或不少于100个停车泊位),平均每年新增不少于1800个公共停车位,并且根据推进情况,逐年递增,并将停车场建设计划纳入政府考核工作目标。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对于具备建设条件的停车场项目,在统一规划布局和确定建设条件的基础上,由项目责任主体依法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停车场的投资经营者;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可利用的土地(包括地下空间),可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

五、优惠政策

对停车场建设给予土地、规费、税收等方面的政策优惠,投资经营者负责依法建设和经营管理,自负盈亏。

(一)资金补助政策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库)原则上按建安成本的25%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二级分别设立专项财政资金各按50%配比组成。(1)专业停车场(库)项目,第一次补助资金:项目开工后拨付40%;第二次补助资金:项目营运3个月后拨付60%。(2)建筑项目超配建停车场(库)的改、扩建项目及“已建成转成公共停车场(库)项目”在项目营运3个月后一次性拨付。

相关补助种类、补助流程、补助资金额度、资料要求及最高限价等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

(二)商业开发政策

新建地上公共停车楼或地下公共停车库泊位数达到100个(含)以上的,有空间的可配建一定比例与停车相关的商业面积,商业开发归公共停车场投资方。地上公共停车楼商业建筑面积与公共停车功能建筑面积之比控制在0.1(含)以下,地下公共停车库商业建筑面积与公共停车功能建筑面积之比控制在0.15左右。公共停车场项目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标准的,可以根据城管要求设置广告位。

(三)经营权政策

1.社会力量投资以划拨方式获取土地的新建公共停车场,设定经营权年限,地面公共停车场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机械式立体公共停车库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地下公共停车库及地上公共停车楼经营期限不超过40年。

2.社会力量投资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的新建公共停车场,经营权期限同该土地出让年限,土地出让年限原则不超过40年。

3.各行政企事业自有用地采取社会投资、合作经营建设公共停车场的,经营年限由双方商定。

(四)产权办理政策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可依法向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含地下停车库)和房屋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在取得公共停车场(库)的所有权、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整体转让或整体抵押,整体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涉及人防工程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经营期财政补助政策

对独立纳税的公共停车场经营者,自公共停车场项目经营纳税之日起五年内,由受益财政依据其缴纳的营业税额地方留成部分按以下方式补助经营者:

1.建设规模100个至200个泊位的,第一、二年全额补助,第三年起逐年递减20%。

2.建设规模达200个(含)以上泊位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全额补助,第四年起逐步递减20%。

相关补助流程、补助资金标准、资料要求等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