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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物价局 市卫计委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价格行为的通知

镇江市物价局 市卫计委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价格行为的通知
镇价医〔2015〕99号

各辖市区物价局、卫生局(卫计委)、财政局,市直各医疗机构、江大附院、359医院:

为巩固我市医疗改革工作成果,落实好医药价格改革政策,规范医疗价格行为,结合我市医疗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收费监管的有关事项、建立和完善相关价格管理制度,通知如下:                            

一、医疗价格定调价程序制度

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医疗收费政策,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和分解收费。规范市定价格的管理,凡新增床位和机构自制制剂价格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对临床新增和调整的收费项目,按照《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7]4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医疗机构向市卫生、价格部门进行申报,经省卫计委批准立项后,属于省定价格的,按省物价局统一制定价格执行;属省委托市定价的,由医疗机构向市价格、卫生部门提供相关成本资料,提交核价申请,待核定价格后方可执行。

二、价格公示和住院一日清单制度

严格执行关于《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苏价检〔2003〕5号)要求,各医疗机构应在单位门户网站进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并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方式实行价格公示。完善住院一日清单制度,做到一日一清,每日向病人或家属提供纸质或手机短信清单。对于病人提出的费用疑义,医疗机构要提供面对面的答疑解释服务。出院前,医疗机构对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进行核查后,打印费用总清单提供给患者或家属核对确认签字后方可结账。

三、内部价格管理和督查制度

建立一把手负责制。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价格统一扎口管理制度和管理网络,保障价格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到位。可在财务处(科)设立价格管理机构,指定一名财务处(科)负责人主管此项工作,制定收费机构和价格管理人员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设立独立的价格管理部门,由其负责全院的医疗价格规范工作。同时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1500张床位以上设立3-5名,501-1500张床位设立2-3名,500张床位以下设立1-2名。各业务科室(部门)设置兼职价格管理人员,每个业务科室(部门)至少设1名。要建立内部收费督查制度,成立由院领导任组长的价格执行督查小组,明确督查小组的对象、职责、内容。督查组每月督查一次,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

四、价格投诉办理制度

医疗机构在门诊、办事大厅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价格投诉电话,设立投诉台或配备专职物价员负责接待患者的价格疑议和投诉。对接待的来电来访要认真听取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医疗机构投诉登记表》,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并经投诉人签字(或盖章)确认。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确有问题的应立即纠正。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的处理,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情况较复杂,涉及多个科室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事先告知投诉人答复时间需延长,应当于1个月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对于市长信箱、政府服务热线、价格、卫生举报电话及网络投诉,医疗机构应在规定办理时限内将处理结果进行回复。医疗机构对于多收或错收患者医药费,一经核实全额退还患者。

五、违规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机构将本单位的医疗价格行为作为单位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价格部门查处和内部督查出的违规收费行为,应扣减相关责任人和责任科室的绩效工资。对屡查屡犯等乱收费的科室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和行政处理。对情节严重者,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