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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出租车及个体交通运输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出租车及个体交通运输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地税发〔2004〕1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出租车及个体交通运输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报告。


二00四年七月五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出租车及个体交通运输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个体出租车和个体交通运输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出租车和个体交通运输户是指,从事出租、客运和货物运输业的个体(以下简称个体运输户)。凡在本区范围内从事轿车、小面包车、中型面包车、长途客运和货物运输的个人(包括个人带车挂靠在出租车公司、各种运输公司从事客运和货物运输的)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运营所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从事个体运输户的纳税人,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或已办理税务登记而不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对在我区境内从事个体运输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和定额定率征收两种方式。
第五条 对个体运输户帐证报表健全,能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计算盈亏并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纳税资料的,应按规定实行查帐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规定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按月或按季预缴,由县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 对个体运输户难以提供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经县级税务机关确定实行定额定率征收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凡经税务机关确定实行定额定率征收的个体运输户,实行按月征收个人所得税,年终不再汇算清缴。
第八条 实行定额定率征收办法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核定的月运营收入额×征收率
征收率除货运调整为3.3%外,客运和水运仍执行《关于调整实施宁夏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 宁地税发〔2003〕2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