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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千峡湖区域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千峡湖区域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发〔201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千峡湖区域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千峡湖区域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千峡湖区域的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充分体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生态发展理念,确保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经济社会与自然系统和谐互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千峡湖区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千峡湖区域的保护开发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千峡湖区域的县域范围以青田县和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域管辖分界线为界。

第三条  千峡湖区域的保护开发建设遵循保护优先、规划引领、有序开发、统分结合、惠民富区的原则。保护开发建设的目标定位为生态环境优美、发展特色鲜明、基础设施完善的生态产业集聚区、休闲旅游示范区及保护开发示范区。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市千峡湖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简称市管委会),青田县政府、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分别设立千峡湖青田县开发建设管理处、千峡湖景宁畲族自治县开发建设管理处(简称县管理处)。

市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青田县、景宁畲族自治县和市级有关部门涉及千峡湖区域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工作;协调青田县、景宁畲族自治县和市级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千峡湖区域重大专项规划的编制、组织实施、评估和督促检查;拟订推进开发建设的政策措施和产业准入标准;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等工作。

县管理处负责协调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县千峡湖区域的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规划区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研究制定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做好规划区生态资源保护、新农村建设等工作。

县管理处实行所属地县政府和市管委会双重管理,以所属地县政府管理为主。

县级安监、环保、水利、国土、建设、港航等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协作,加大千峡湖区域行政执法力度。

鼓励和支持青田县、景宁畲族自治县探索开展跨部门综合执法工作。

第五条  市、县两级发改、建设、规划、国土、公安、财政、交通、港航、农业、林业、水利、文化广电新闻、环保、旅游、市场监管、电力、移民办等部门以及所在乡镇(街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千峡湖区域的保护、开发、建设管理。

第六条  千峡湖区域的规划、保护、管理、配套建设等费用按现行财政体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青田、景宁县设立千峡湖区域生态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千峡湖区域的生态保护。

第七条市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千峡湖”名称的品牌培育和保护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千峡湖区域生态资源的义务,对破坏千峡湖区域保护开发建设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规划编制管理

第九条  丽水市千峡湖区域发展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是千峡湖区域生态保护、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和实施管理的依据。千峡湖区域范围内的专项规划应与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编制专项规划应符合总体规划的目标定位,处理好保护与建设、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各专项规划之间要相互衔接,形成规划整体合力。

第十一条  跨县域范围的重大专项规划,由市管委会会同市、县相关部门进行编制;县域范围内的专项规划,由县管理处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进行编制。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依照相关程序进行论证、审核和发布。

颁布实施的专项规划,由规划编制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市管委会、县管理处要做好组织实施的协调、评估和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确须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千峡湖区域保护开发建设项目须符合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所确定的发展方向、目标定位和空间布局要求。县管理处应牵头相关部门积极谋划一批重大项目,明确项目布局和建设时序,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库。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报市管委会备案,进行招商引资的项目应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重大经营性建设项目或跨县域建设项目,市管委会应组织县管理处、市县相关部门咨询论证通过后,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十四条  千峡湖区域的土地、矿产、森林、水域、码头及船舶等经营性资源的开发经营实行市场化配置,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有偿出让的方式确定开发权和经营权。

第十五条  千峡湖区域范围内服务业、生产基地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以及村庄建设规划等项目的用地选址、水保方案、环评方案审批时,审批部门须征求县管理处意见,跨县的建设项目须征求市管委会意见。

第十六条  千峡湖区域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色调等,应当与千峡湖区域景观环境相协调,与《总体规划》目标定位相一致。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生产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对造成破坏的景观,应组织修复。

第四章  渔业开发管理

第十七条   千峡湖水域渔业开发管理坚持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以渔洁水、以渔名湖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工协作、授权经营、责权利相协调的经营管理体制,保障渔业开发管理秩序。

第十八条   实行生态渔业发展模式。以保护水环境为目的,重点发展以鲢、鳙鱼等滤食性养殖为主的“洁水生态渔业”,适度发展高附加值的本地特色渔业品种养殖。禁止进行投饲料的网箱养鱼和施肥养鱼。

第十九条引进、推广水生生物新品种,应当科学验证该品种对水生生态系统的利弊影响,防止引入外来侵害物种,禁止凶猛性鱼类养殖。

第二十条   市管委会组织县管理处会同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并实行渔业资源封库休渔制度。根据鱼类生殖规律,科学确定禁渔休渔范围和时间。实行科学放养,科学确定放养鲢鳙鱼的比例和密度;实施限额捕捞制度,合理控制鲢、鳙鱼捕捞量,发挥鲢、鳙鱼净化水质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实施捕捞许可管理。千峡湖水域除科学研究和大库鲢、鳙鱼捕捞外,严格控制群众性渔业捕捞活动。

市管委会应会同县管理处和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千峡湖渔业资源实际,严格控制渔业捕捞许可证发放数量及捕捞强度。

第二十二条严格垂钓管理。市管委会应会同县管理处和市、县相关部门,科学划分垂钓区域,规范垂钓行为,明确管理措施。禁止在垂钓区域以外水域垂钓作业,禁止钓刹鲢鳙鱼和其他违规垂钓行为。

第二十三条严格渔业执法,加强渔业资源保护,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严厉打击炸鱼、毒鱼、电鱼以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第五章  水体保护治理

第二十四条市管委会要会同市环保、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千峡湖水域水功能水环境功能水质保护目标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管理处要会同县水利(渔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千峡湖区域水域基础地理信息,切实保护水体质量和水域环境;协调县环保、建设、农业、水利(渔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对水污染防治和水质控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编制相关村镇污水处理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确保污水达标排放;指导农业生产者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和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科学养殖畜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第二十六条在千峡湖水域采砂、取土、修建建筑物的,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时,应当征求县管理处意见。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千峡湖水域倾倒垃圾、渣土、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向千峡湖水域内排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生产、生活废水、污水;禁止在千峡湖湖岸上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或扩建排污口的,县水利部门初审时应当征求县管理处意见;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县管理处应会同当地水利(渔业)、公安、旅游、环保、港航等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乡镇(街道)制定突发性水上安全及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  县管理处应会同县环保、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千峡湖水域水质监测,科学划分和确定监测项目,建立千峡湖水体质量预警体系,确保水体保护目标实现。

第六章  森林生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管理处应会同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当地乡镇(街道),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实施森林景观改造与修复和森林灾害防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千峡湖区域管理范围内的林木或改变林地性质。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林木、改变林地性质的,应当征求县管理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县管理处应会同水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所在乡镇(街道),采取积极的水土保持措施,增加植被覆盖、涵养水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生产建设单位应同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产使用。

第三十三条  因项目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矿产开采等人为原因造成生态景观、生态环境破坏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及时进行生态修复。因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造成生态景观、生态环境破坏的,县管理处要协调县国土、林业、农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及时进行生态修复。

第三十四条  千峡湖区域湿地保护范围由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管委会和县管理处依据湿地生态资源综合评价划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树立界桩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