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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2013-12-16                   舟政发〔2013〕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需要修改。需修改的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一年内修改完毕重新发布,新文件发布后原文件自行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2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协调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严格履行政府职责,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改革监管体制机制,完善政策制度,提高监管执法能力,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厉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大力提升企业诚信守法水平,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努力创造安全公平法治的市场环境,促进全市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建设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经过3至5年的时间,全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取得显著成效,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重点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监管人员综合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信息、信用、溯源、检验检测体系更加完善,风险监测与预警、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不断增强;企业食品安全制度不断健全,诚信意识大幅增强,社会化监督格局初步建成,食品产业发展水平和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探索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食品安全工作整体上走在全省前列。

二、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一)改革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健全科学合理、职能清晰、权责一致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强综合协调,完善监管制度,优化监管方式,强化生产经营各环节监管,形成相互衔接、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按照舟山群岛新区行政体制改革方案,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职责整合组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牌子。各县(区)要同步推进改革,合并组建相应机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管委会统一负责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强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完善地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体系。

(二)健全食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切实提高综合协调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协作机制,建立完善联席会议、联合执法、全程追溯等工作机制,探索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区域合作。强化协调联动,健全资源共享、信息通报、隐患排查、应急联动、事故处置等机制。规范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程序,建立舆情监控系统和专家分析研判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有效整合食品安全监管存量资源,科学配置增量资源,促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信息、监测、检验、科技、宣教等资源共享,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整体能力。

(三)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研究制订基层食品安全责任网络建设指导意见,全面实施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建立纵横交错、全面覆盖的新型监管网络。各地要根据实际,落实与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经费等工作条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的装备建设和业务技能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水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明确责任人员,切实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建立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的密切协作机制,将各类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加强食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建设,注重培训和指导,依托信息化手段有效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四)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强化食品安全示范县(区)、示范乡镇(街道)等综合性示范创建工作,推进食品安全各环节示范创建活动。在源头环节,开展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示范船(场、户)创建;在生产加工环节,开展示范作坊、厂、公司创建;在流通环节,开展示范市场、店创建;在餐饮环节,开展示范食堂、渔农家乐创建;在进出口环节,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结合舟山实际和创新型社会管理工作,创建示范社区、学校、街(路)等工作。巩固提高创建水平,健全完善考核、评价、公示、复核、退出等机制,引导示范单位争创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单位。

三、加大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力度

(一)深入排查整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建立健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长效机制。要重点围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禁用农兽(渔)药、将回收食品作为原料、涉及病死猪及私屠乱宰等肉品质量安全、地沟油返流餐桌、经营假冒伪劣保健食品、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大力度开展综合治理和集中整顿,着力解决带有行业和区域共性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潜在风险,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加大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结合部、学校校园及周边、建筑工地及周边、大型船舶企业周边等重点区域和场所的整治力度,及时发现、坚决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

(二)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从严处罚违法违规企业及有关人员。各级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并加强对案件的查处监督;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未及时查处、重大案件久拖不决的,上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细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确保有案必移,提高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打击数量,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

(三)加强食用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快推进乡镇(街道)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着力提高县(区)、乡镇(街道)两级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能力。积极培育专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快渔农业标准化推广应用,建成高效、生态的种植养殖园区。强化对农药、兽(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渔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的监管。加快建立农(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强化农(水)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加强食品安全源头监管和产地环境监管。扩大对食用农(水)产品的例行监测、监督抽查范围,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和生产加工环节。完善食用农(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制度,开展无公害农(水)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水)产品认证,加强证后监管。抓好放心粮油、放心肉、放心菜、放心奶等食品安全工程建设。加强渔船卫生改造、动植物防疫、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有效整合资源,建成本岛肉联厂,逐步推进牛、羊、禽类等定点屠宰工作。

(四)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管。严格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加强监督抽检、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完善现场检查制度。强化对食品加工小作坊、渔农村食品加工场所、小食杂店、小集贸市场、小餐饮单位、渔农家乐餐饮业、渔农村聚餐的监管。依法查处食品虚假宣传以及在商标、包装、标签标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大力开展“千万学生饮食放心工程”建设,扎实推进“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至2015年末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规范弃置率达到100%。开展食品摊贩综合治理,坚持属地管理、综合整治、疏堵结合、规范提升的原则,积极推行“五统一”模式,探索集中生产、统一配送、连锁经营等方式,全面提升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水平。

(五)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全面实施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工程,制订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工程三年规划。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制度,严格审查核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整顿保健食品经营市场秩序,开展经营企业备案登记并实行分类管理。
四、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一)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规模以上生产企业和相应的经营单位要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组织,明确负责人员,并纳入食品安全管理员数据库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验票、台账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内部质量控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本单位食品安全信息。进一步健全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并由单位组织定期培训,单位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要统一接受县级以上相关监管部门的培训。

(二)落实企业负责人的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安全主管人员对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全员、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食品交易场所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等集中交易活动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从严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对被吊销证照企业的有关责任人,依法实行行业禁入。

(三)落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置制度。严格落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召回和下架退市制度,并及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处置情况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和消费提示制度,设立专区专柜销售,或明示临保食品进行销售,严禁更换包装和日期再行销售;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

(四)加强企业道德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食品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信息记录档案和诚信分类数据库,创造条件组织开展示范性企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至2015年,基本实现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电子化管理。完善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记录,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融资信贷、用地等方面予以限制;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在技改投入、品牌培育等方面予以支持。建立实施“红黑榜”和“灰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实行违法企业及其管理人员行业退出机制。
五、加强食品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一)健全检验检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