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县(市、区)局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及备案的通知
丽市监〔2017〕1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丽市监〔2023〕4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丽市监〔2025〕1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备案)工作自2013年1月14日起实行“市局组织县(市)局实施行政许可”已近5年,先后陆续下发了《丽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行政审批实行“市局组织县(市)局实施行政许可”制度的通知》(丽食药监〔2013〕12号)、《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丽市监〔2014〕48号)。为认真贯彻“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并进一步规范实施许可(备案)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市局决定将法定职权范围内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工作委托县(市、区)局实施。具体委托事项及要求如下:
一、委托实施事项
(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开办、变更(需现场检查)、变更(无需现场检查)、延续、补证、注销。
(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