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过程中税收征管衔接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精神,按照我区“营改增”试点工作总体部署,为确保全区“营改增”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征管衔接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问题
(一)对试点前为地税机关“自管户”的纳税人,国税机关按新开业户受理,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对已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以“业主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