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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资委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5-10-27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鲁国资法规字〔2021〕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年11月24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管企业:

《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资委 山东省财政厅


东省省管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精神,规范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是指企业财务预算,年度、中期、季度财务信息,“三重一大”有关事项,履行社会责任以及其他可能对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产生较大影响及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

第四条 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和保密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企业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企业是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的义务人,省国资委负责省管企业重大信息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年度公开信息

(一)财务预算信息

1.主要财务预算指标:预算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利润总额、应交税费总额、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等;

2.管理和发展指标:职工薪酬预算、职务消费预算以及生产经营企业主要产品生产和销售预算、重大投资预算、安全生产预算等;

3.上一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二)年度报告

1.企业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投资收益、重大营业外收支、利润总额、已交税费总额、净利润、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3.董事会报告摘要;

4.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和年度薪酬情况、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情况,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职情况等;

6.政府扶持政策的信息,包括:获得大额政府补贴或拨款,国家为企业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7.年度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对企业的影响。

(三)“三重一大”有关事项

1.有关重大决策;

2.有关重大人事任免;

3.有关重大项目投资及境外投资情况;

4.大额资金的调动及使用情况。

(四)社会责任的履行

1.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2.人才引进、职工招聘、职工培训等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3.职工劳动、安全及卫生保护情况;

4.企业开展的环境治理及保护情况;

5.企业提供安全的产品和服务,遵守商业道德情况;

6.对外大额捐赠、赞助情况。

(五)履职待遇及有关业务支出情况

1.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维修情况或车辆补贴发放情况;通讯、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费用的支出情况;

2.企业有关业务人员车辆使用或车辆补贴发放情况;通讯、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费用的支出情况。

(六)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中期公开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利润总额、已交税费总额、净利润、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三)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四)财务会计报告摘要;

(五)年度中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对企业的影响。

第八条 季度公开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净利润等;

(三)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四)季度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对企业的影响。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需要及时公开的重大事项实行临时公开。

第十条 除本规定明确必须公开的事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或科研的需要,依法向企业书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企业对申请公开的有关信息,依法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申请人公开;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及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