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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日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日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日建发〔2021〕0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市住建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3- 12- 14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本办法自 2021 年 9 月24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年9月 23 日。

各区县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局制定了《日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24日        


日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评标活动是指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审查,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推荐中标候选人及确定中标人等设计招标评标活动。

第三条  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设计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招标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招标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等与评标有关的情况。依照规定须公示、公开的内容应当公示、公开。

第六条  投标保证金推行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等方式缴纳。



第二章  评标方法

第七条  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  设计招标评标方法分为综合评估法、设计团队评分法。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一种评标办法。评标办法一经选定,即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

(三)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项目有关基础资料;

(五)招标内容;

(六)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

(七)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开标时间和地点;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

(十三)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未中标设计方的补偿方案,补偿方案应包括补偿对象、补偿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评标排名在前(中小型项目不少于三名,大型项目不少于五名)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投标人,招标人应给予未中标补偿。补偿金额应不低于成本,并适当考虑优秀设计方案的奖励金。

非投标人原因,招标人最迟应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未中标补偿金。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乡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人员从业经历、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和业绩等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细则和对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要求。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由投标函、技术标、资信标和商务标组成。

第十三条  评标标准(评标细则)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含有明显的定向指向性,导致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存在明显的矛盾、错误或者相关事项不明确,将导致评标无法进行;

(三)采用量化打分时,标准或者依据不明确,完全依赖评委主观评分;

(四)评标方法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技术特别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可为七人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招标人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3日内通过招标公告发布平台对中标结果进行公告,并公开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一般应为招标人单位人员,且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取得授权委托,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无符合条件人选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六条  评标活动所需专家,应从山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招标人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系统随机抽取专家名单打印表在开标前不得打印。

第十七条  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组成有特殊要求或省内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认后,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专家:

(一)国家和省综合专家库没有符合条件专家人选的;

(二)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特殊招标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专家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随机抽取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九条  专家抽取时间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抽取专家的,应当在评标活动开始前12小时抽取,并不得超过24小时。

(二)在全省范围内抽取专家的,应当在评标活动开始前24小时抽取,并不得超过48小时。

(三)在省域范围外抽取专家的,应当在评标活动开始前48小时抽取,并不得超过72小时。

国家法定休息日、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可于当天上午进行专家抽取,评标工作应当安排在当天12时之后进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参加评标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系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投标人的退休人员,或者投标人聘用的顾问;

(三)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四)与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参加评标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

(五)与招标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设计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服务机构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实际在上述单位从业;

(六)同一招标项目的评委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七)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专家发现本人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发现专家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采用推举或者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名评标委员会成员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评标活动,对在评标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提请评标委员会讨论、表决,组织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评标委员会讨论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及时处理:

(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按照招标文件执行;属于对招标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应当提请招标人作出合理的书面解释。

(二)属于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理解不一致的,应当提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解释。

(三)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涉及否决投标人投标的表决,认定票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四章  初步评审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评标专家有足够的时间了解和熟悉相关内容。

评标委员会在开始评标前应当熟知工程信息和评审内容,认为拟定的评标时间不能满足评标工作的,应当书面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顺延评标时间。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审查完成后进行初步评审。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下列程序,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一)进行形式评审,确认投标文件格式或者形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二)进行响应性评审,确认投标文件的工期、工程质量、投标有效期等实质性内容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三)进行投标文件评审,通过对投标文件技术标中各项内容进行初审,确认在技术方法、措施、标准等方面是否存在偏差;通过对商务标的核对、比较、筛选,确认投标报价中是否存在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报价过高过低的项目、不平衡报价,以及找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理解的其他偏差等。

(四)澄清、修正,就投标报价中计算错误,投标文件中其他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以及其他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细微偏差,向投标人提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要求,并根据招标文件中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方法和标准,对投标人所作的书面答复进行分析和确认。

(五)汇总初步评审结果,确定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按照投标总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本办法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其他未界定为重大偏差的,应视为细微偏差。

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一)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二)投标人技术标不能满足设计需要;

(三)投标报价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

(四)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电子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且不能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方案补救的;

(六)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但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成本价的核算方式,低于成本价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