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执法音像记录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市监稽〔202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市场监管部门执法音像记录工作规定(试行)》已经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在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7月17日
市场监管部门执法音像记录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执法人员履职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听证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执法音像记录工作,是指利用视音频记录设备对有关执法活动过程进行同步记录并对执法音像记录进行收集、管理、使用等工作。鼓励采用专业执法记录设备进行记录,专业执法记录设备是指不低于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执法视音频记录设备。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执法音像记录为基础进行的剪辑、编排、合成等制作形成的音像资料,不属于执法音像记录。
第三条 对实施查封或者扣押等强制措施的现场执法活动和场所,要推行全过程执法音像记录。
对《
程序规定》明确规定的情形,按照《
程序规定》的要求执行:
(一)《
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抽样取证情形;
(二)《
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无法确认或拒绝确认情形;
(三)《
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情形。
对以下执法活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执法音像记录:(一)当场处罚;(二)《
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现场检查、抽样取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三)当事人无法履行义务、不配合、拒绝、阻碍执法的情形(《
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无法确认或拒绝确认情形、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情形除外);(四)《听证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听证主持人允许进行的音像采集;(五)有关投诉举报的现场受理和处置;(六)现场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七)行政许可的现场受理和办理;(八)涉及执法的信访现场办理;(九)参与其他部门开展的联合现场执法;(十)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执法音像记录的其他情形。
有条件的可以在专门的场所对询问调查进行音像记录。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细化以上情形和确定需要执法音像记录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法行为可以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或者文字作为证明的,不以执法音像记录为必要证据形式。
执法音像记录不属于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要证据,如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按照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证据要求制作。
执法音像记录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内部工作流程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五条 执法音像记录工作应当遵循依法采集、同步摄录、客观真实、规范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相关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机构及其他职能机构承担各自开展执法音像记录采集、保存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执法音像记录设备、资料的管理、使用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保障和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执法记录设备的采购、维护升级、使用培训和执法音像记录技术支持。
第二章 记录与保存
第七条 配备专业执法记录设备的,执法办案机构一般按照不低于执法人员编制数60%的比例配备单人执法记录设备,并相应匹配执法音像记录自动传输、存储、管理等设备,其他职能机构可参照比例适当配备。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设定明确时间步骤,逐步配备执法记录设备,已有配备应当向一线执法人员倾斜,确保进行执法音像记录时有备用设备。
第八条 配备的专业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及配套的传输、储存等设备的技术指标应当不低于现行执法记录设备标准,具有基本的数据加密、防止任意传输和防删除等功能。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应用无人移动装置、无人飞行器进行执法音像记录,并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数据安全、符合保密要求和隐私保护的规定。
第九条 根据本意见第三条规定应当进行执法音像记录的,一般应对该执法的主要程序、过程和现场进行不间断记录,自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现场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对预计记录期间超出正常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连续8个小时)或预计超过设备存储空间或电池容量的可不全程记录,根据实际情况在重点环节不间断记录或者多台记录设备接续记录。
第十条 执法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以下内容:
(一)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证据及现场人员的活动;
(三)重要涉案财物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签署、送达法律文书和采取执法措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