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采购〔2017〕2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文件精神。我局对原《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渝财采购〔2014〕2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原区县专家分库的专家,按照本办法的申请条件重新进行初审,报市财政局重新选聘。
附件: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2017年1月4日
附件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聘任、使用和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由市财政局统一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资源共享”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各区县不再设置分库。评审专家库资源全市共享,并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六条 市财政局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登陆“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采购网专家系统)”,根据工作单位或者身份证所属地,按照“就近原则”选择评审区域,并在网上填报相关信息进行申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当定期登陆采购网专家系统对本区域申报的专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系统中予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进行退回。
第九条 申请人接收到网上审核通过通知后,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至申请区域财政部门: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详见附件一)和承诺书(详见附件二);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未开展职称评定的行业,应提供其所在单位或者行业(专业)协会组织出具对其申报专业的技术能力评价意见。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并对其提供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认真核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再次登陆采购网专家系统,将网上数据和核对无误的纸质文件统一报市财政局审查。
市财政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等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并通过考试的,选聘为评审专家;公示有异议,并经财政部门调查属实的,取消拟聘任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一条 选聘为评审专家的,由市财政局统一颁发《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并纳入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加强政治、法律及业务学习,在聘期内,每年都应按要求完成“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络在线学习”的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三)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受到刑事处罚;
(五)市财政局认为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
第十四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管理系统提请抽取专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随机抽取应按照属地优先,其次周边的原则。
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市财政局可根据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等因素设置阶梯抽取概率。
第十五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原则上应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第十六条 除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4小时。
第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供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十九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在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下,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确保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注明。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职责履行情况。
评审专家可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人职责履行情况记录,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