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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规范全区各级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依法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税收执法实际,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联合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3年10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区各级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依法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统称“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区税收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各级税务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依照法定权力、条件、范围、幅度和程序进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全面考虑相关因素,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相当。

第五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税务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务事项,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第六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依法公开执法依据、处理结果等。

第七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法定权利。税务人员与税务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依法回避。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八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维护税法权威与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引导税务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税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将作出裁量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

第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