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 京卫医 〔2021〕 88号)规定,将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血站设置固定采血点(室)或流动采血车开展采供血业务,未办理备案手续取得备案凭证的,由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愈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血站设置固定采血点(室)或流动采血车开展采供血业务,未办理备案手续取得备案凭证的,由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血站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及时完成备案;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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