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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产中药”产业品牌遴选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产中药”产业品牌遴选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经信消费〔2023〕193号
   
 
各市、县(区)经信局、农业农村委(局)、卫生健康委(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供销社、林业局: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医药工作部署,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中医药发展“十四五”规划》《推动浙江省中药产业传承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 年)》等规划文件和省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工作要求,省经信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浙产中药”产业品牌遴选工作方案》,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8 月 29 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


《“浙产中药”产业品牌遴选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9-12信息来源: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

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和广大企业、群众更好理解《“浙产中药”产业品牌遴选工作方案》(浙经信消费〔2023〕193号,下称《遴选方案》),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文件出台背景和依据

(一)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的重要指示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加快推进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2023年2月1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对中医药发展进行全面部署。

(二)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医药发展的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药产业发展,提出努力从中医药大省向中医药强省迈进。2020年底,省委、省政府召开浙江省中医药大会。2022年底,出台《推动浙江省中药产业传承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 年)》。推动“浙产中药”产业品牌做大做强,营造推动中药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是“十四五”期间建设中医药强省的有效举措。

(三)推动山区26县高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