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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2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1-17)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县财政局,有关省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更大力度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4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好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增信分险作用,支持更多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doc


江苏省财政厅

2023年10月13日


附件

江苏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池增信分险作用,支持小微企业、“三农”等融资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苏政办发〔2019〕7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更大力度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池由省财政厅设立并管理,旨在支持我省省级再担保机构、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健全完善融资再担保体系和风险分担机制,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等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资金池的资金来源包括:中央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资金池存款利息以及追偿回收款项等。
第三条 资金池聚焦支持实体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快发展,主要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双创”主体,以及符合条件战略新兴产业企业的融资再担保业务。具体用途为:
(一)对相关省级再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代偿责任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
(二)对相关融资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代偿责任试点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
第四条 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作为资金池管理人。管理人负责设立资金池专户,实施封闭管理,并按省财政厅要求拨付代偿补偿资金等。省财政厅根据管理人履职情况给予其一定的管理费用,所需资金从资金池存款利息收入中列支。
第五条 纳入资金池支持范围的省级再担保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依规设立并稳健经营,资本实力较强,治理机制完善,内控制度健全,品牌信誉和风险管控良好;
(二)列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承担融资再担保体系建设任务,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分险,以支小支农融资再担保业务为主业,业务范围覆盖全省;
(三)坚持保本微利运行,合理确定并执行优惠的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
第六条 纳入资金池支持范围的省级再担保机构应及时将符合以下条件的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名单书面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一)依法依规设立并稳健经营,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具有满足融资担保业务开展需要的经营管理队伍;
(三)公司内控制度健全,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能力和清收能力,对融资担保业务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督、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
(四)一般以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其中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的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金额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金额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
第七条 纳入资金池支持范围的融资再担保业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原担保机构符合上述第六条规定条件并已备案;
(二)原担保业务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三)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业务费率,原则上不高于0.3%,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再担保业务费率,原则上不高于0.5%;
(四)除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八条  银担合作各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资金池支持范围的融资再担保业务风险分担比例。其中: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20%,省级再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的比例、不高于30%。
第九条  资金池对于符合条件的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省级再担保机构实际承担代偿责任的60%给予补偿。对支小支农业务规模和占比保持较快增长、担保费率持续降低的省级再担保机构,资金池适当上浮补偿比例最高至70%。
省级再担保机构代偿分险的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年度内的代偿项目未清偿本金总额,超过上一合作年度内新增再担保业务融资本金总额5%的,对于超过部分资金池不予补偿。
第十条  对引领示范作用较强,支持小微企业、“三农”、科技创新成效较为显著的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试点机构”),开展的单户金额1000万元(不含)以上、3000万元(含)以下融资担保业务,符合支持对象属于重点领域、风险分担机制完善、担保费率较为优惠等条件的,资金池试点按其实际承担代偿责任的30%给予补偿。单个试点机构年补偿金额最高1000万元。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融资再担保业务发生风险,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首先由融资担保机构按协议约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代偿。省级再担保机构在收到融资担保机构的完整书面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代偿分险。省级再担保机构履行代偿分险责任后,应及时向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