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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医保发〔2019〕106号

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

  《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7〕137号)和《关于修订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病种价格表部分内容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8〕118号)将于2019年12月30日到期。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现将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病种收费的内涵

  按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诊断、治疗等全部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诊疗,到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护理、床位、药品及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医疗机构按此标准收费,医保和患者按规定付费。

  按规定列入“除外内容”的耗材,以及患者自愿选择单人间、双人间以及特需病房,其床位费超出普通病房收费标准的部分可单独收费,不计入病种收费标准。此外,医院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二、具体病种和实施范围

  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本次实施按病种收费的病种共105个(详见附件),其中,西医病种100个,中医优势病种5个。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实施按病种收费的患者,均应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

  三、病种收费标准

  按病种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附件所列病种收费标准为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以此为基准下浮10%。各医疗机构在规定价格的基础上,下浮幅度不限。

  四、医保支付政策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列入按病种收费管理的病种费用,医保以本文件为参照依据,与医疗机构协商谈判后,按政策规定支付。

  (二)按病种收费管理规定可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费用,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医保按有关政策规定支付;或者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协商,一并打包纳入病种付费标准。

  (三)对患者自愿选择单人间、双人间以及特需病房(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床位费超出普通病房收费标准的部分,不计入病种收费标准,由患者自行支付。

  (四)各统筹地区按规定转诊到省属公立医院就诊的参保人员,其医保结算标准由各统筹地区制定,同步实施。

  五、退出机制

  因合并症、并发症或患者病情较重、体质特殊等原因,导致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明显偏离病种收费标准的病例,医院可按规定程序退出按病种收费,仍按原收费方式结算,各病种退出率严格控制在20%以内。

  六、相关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认真制订本院按病种收费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完善临床诊疗路径管理,建立健全实施按病种收费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与患者签订《按病种收费知情告知书》,确保医疗质量、合理诊疗。

  (二)各医疗机构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信息系统的改造工作,确保按病种收费按时实施。

  (三)各医疗机构要切实抓好控费工作,对实际费用超出病种收费标准部分,由医院自行承担;对实际费用低于病种收费标准的结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