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食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食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市监发〔202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东营市市场监管局2023年度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规定,现行有效。2023.7.1-2028.6.30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综合执法部(中心):


现将《东营市食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4日



东营市食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增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合力,提高全市食品安全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红黑榜”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定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守法经营等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将其纳入“红榜”或“黑榜”管理,并向社会进行公示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从事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食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市食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工作。

县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食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监督管理要求,主体责任落实较好,连续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红榜”名单: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符合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标准和操作规范,风险分级评定在A级以上的;

(二)在食品安全各类示范创建活动中,通过考评验收的;

(三)日常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状况在本区域或同类型单位中处于领先水平,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

(四)因守法规范经营受到各级政府或监管部门表彰奖励的;

(五)其他应当纳入“红榜”的情形。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黑榜”名单:

(一)存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不整洁,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措施不到位,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差,食品贮存不规范,餐饮具消毒保洁不当,餐饮服务操作不规范等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经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整改要求或者拒不改正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散(裸)装食品信息公示等制度,经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整改要求或者拒不改正的;

(三)食品生产者不能持续保持保证食品安全的必备生产条件,经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整改要求或者拒不改正的;

(四)在食品安全市(县、区)、文明城市(县、区)、卫生城市(县、区)等创建活动及上级部门专项检查中存在严重问题被督查通报的;

(五)食品生产者出现监督性抽检不合格、食品经营者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现监督性抽检不合格的;

(六)拒不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或变相抗拒执法检查的;

(七)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

(八)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九)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十)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十一)其他应当纳入“黑榜”的情形。



第三章 信息公示

第八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明确牵头机构,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红黑榜”的列入、撤销、公示等管理工作;各食品安全监管内设机构、综合执法机构和市场监管所(以下简称推荐机构)根据评价标准,具体负责“红黑榜”名单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