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江苏省监理工程师江苏省监理员从业资格取消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锡建质安〔2018〕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锡建法规〔2020〕8号)规定,保留
各市(县)、区住建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自行设置职业资格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344号)要求, “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和“江苏省监理员”的从业资格已予取消。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江苏省监理工程师江苏省监理员资格取消后相关事宜的公告》(〔2017〕第36号)要求,对已取消的“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和“江苏省监理员”从业资格,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不再作为资格要求和打分因素。同时,省住建厅印发的《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2017〕第35号)中,对项目监理机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配备数量做了明确要求。为了做好江苏省监理工程师、江苏省监理员从业资格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由本市各监理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本企业人员进行相应岗位认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类注册职业资格或具有原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监理员应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