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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异地居住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异地居住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医保字〔2023〕10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各市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形成“医养康护”相结合的新型服务模式,保障异地居住人员及时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根据职工和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现就做好异地居住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保障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异地居住人员包括我市参保人员中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一)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是指在济宁市以外的统筹区居住6个月以上,且按规定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我市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是指在济宁市以外的统筹区居住不满6个月,且未按规定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我市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待遇政策

(一)异地居住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与参保人员在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一致,不降低基金支付比例。

(二)经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护理费用,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可异地联网结算的,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模式,执行居住地长期护理保险项目规定,按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报销。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报销的,执行参保地长护险项目政策规定;长期护理保险项目参保地和居住地差异较大的,参保人员报销费用低于参保地与医疗机构最高结算标准的,以及异地医疗机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实行定额补助的,按照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与医疗机构最高结算标准予以报销。

三、申请和认定

(一)初审。申请享受我市长期护理保险的异地居住参保人员,由本人或其家属按要求携带相关病历材料、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向异地居住地区的协议管理长期护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济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济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自评表》,异地协议管理长期护理机构接到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按照《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对申请人的病情和自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填写评估意见和评估结论。

(二)复审。异地协议管理长期护理机构将申请材料、评估材料、异地长期护理定点协议复印件、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等一并报送至参保地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地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通过异地协查、视频评估、资料审核等方式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险待遇并在医保系统进行长期护理保险备案。居住地不能开展认定评估的,由参保地可通过视频评估、资料审核等形式进行评估认定。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由有资质的保险公司来进行评估审核。

四、费用结算

在未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异地联网结算前,在异地协议管理长期护理保险机构发生的护理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后,由本人或家属提供相关材料按月或按季度向参保地长期护理保险险经办机构提出报销申请,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我市职工和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报销。条件成熟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