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对电力部门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等价外收入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对电力部门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等价外收入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6.16 甘税明电〔1994〕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电力部门销售电力产品时,代有关部门在价外收取的“三峡基金”、“电力建设基金”、“用电权基金”和“地方附加费”等四项基金的征税问题,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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