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与工程招投标联动管理的意见
锡政办发〔2018〕6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放管服”改革后建设行业管理方式的调整优化,加快建设行业企业信用考核结果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应用,切实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根据《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与工程招投标联动管理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强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与企业信用考核结果应用
(一)加强企业信用考核评价管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全面加强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建设行业各类企业进行信用考核评价。
(二)加强企业信用考核结果应用管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行业管理中全面应用企业信用考核结果,约束规范建设市场各类主体的行为。全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施工招标及前期物业招标、房地产中介管理,均应使用企业信用考核结果。其中,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时,招标人应在评标办法中明确企业信用考核结果作为评审因素,并实行“三合一”(信用、经济、技术)综合评估法或“二合一”(信用、经济)评标法,不再直接将投标人经历、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因素。招标人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时不按规定使用企业信用考核结果的,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三)加强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全市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施工、物业、房地产中介等企业信用考核评价办法及信用考核结果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行业管理中应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二、规范招标人招标投标的主体责任行为
(四)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投标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标投标行为规范的责任主体。招标人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干预评标或违规确定中标人。招标人需依法合理划分标段,依法选用资格审查方法、评标入围方法和评标办法,认真受理并依法妥善处理相关单位的异议并及时进行实质性回复。对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招标人需积极配合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五)加强清标工作管理。招标人在评标前应当依法组建清标小组,按照《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关于评标准备工作的要求开展清标工作,及时形成清标报告,供评标委员会评标时使用。招标人需充分考虑清标时间,清标应当客观公正,不得歪曲事实,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管理
(六)严格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并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对招标代理市场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并通过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信用惩戒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约束作用,切实规范招标代理市场诚信行为。
四、加强中标人的合同履约管理
(七)严格中标人合同履约管理。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投标人中标后的合同履约管理,督促招标人与中标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中标人需诚实履约,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备案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当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保持一致,备案后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在现场管理中因建设单位要求撤换或者变更的,记入企业及个人诚信档案。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符合撤换或者变更条件的,变更后的人员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要求。
五、加强评标专家与招标人评委管理
(八)严格评委评标行为管理。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与招标人评委“一标一评”制度。建设工程招标每个标段的资格预审与评标工作完成后,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对评标专家与招标人评委进行考核计分。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后续过程中,因异议与投诉等情况,经查实评标专家与招标人评委评标有违反法律法规与招标文件规定行为的,予以追加扣分。建设等有关行政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