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台州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台建〔2021〕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建〔2022〕100号)规定,继续有效。第二条修改为:“装配式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销售其商品,应按本规定要求提供有关检验检测资料。”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湾新区建设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质量检测行为,保证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工程质量,我局制定了《台州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日
台州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试行)
一 基本要求
第一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装配式混凝土构件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或市外生产企业在本市设立分公司(分厂、分站)和工程建设过程中使用装配式混凝土构件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装配式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销售其商品,应按本规定要求提供有关检验检测资料。
第三条 生产企业应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全程可溯制度。
二 材料检测
第四条 用于装配式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现行标准规范要求的取样频率和数量制作混凝土试件进行检验。
第五条 用于装配式混凝土构件的钢筋及连接接头,生产企业应按现行标准规范的取样要求进行检验。
第六条 套筒灌浆料、浆锚搭接灌浆料及坐浆料应按现行规范标准的要求,在施工现场见证取样制作平行试件,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抗压强度。
第七条 施工现场钢筋采用套筒灌浆、机械连接及焊接连接时,应按现行规范标准的要求,在施工现场见证取样制作平行试件,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接头强度。
第八条 成型钢筋加工企业应提供钢筋原材料的第三方检验报告。成型钢筋进场后生产企业应按规定的批次进行复检。
第九条 保温、密封、防水等主要功能性材料应有第三方检测报告。
第十条 生产企业应按现行规范标准要求,对混凝土生产所用原材料进行进场复检。
三 构件检测
第十一条 装配式混凝土构件出厂检验的检验批次划分、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抽样数量及检验结果判定应符合《工厂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管理标准》JG/T565的规定。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提供装配式混凝土构件出厂检验合格证,装配式混凝土构件出厂检验合格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格证编号、批号;
(二)采用标准图和设计图纸编号;
(三)生产企业名称或厂标、商标、生产制作日期及出厂日期;
(四)标识、规格及数量;
(五)混凝土强度评定结果;
(六)钢筋力学性能的评定结果;
(七)外观质量和规格尺寸检验结果;
(八)结构性能或混凝土强度、主要受力钢筋规格、数量及保护层厚度实测结果;
(九)检验部门盖章、检验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可用检验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