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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潍政办字〔2017〕1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决定》 ( 潍政发〔2018〕14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3.08.29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政发〔2023〕5号)规定,继续有效,不再设定有效期,施行过程中需要修改或废止的,由实施部门按程序自行处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1号)和山东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等5部门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公通〔2017〕10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用人额度

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应当与当地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地域面积、警力配备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等相适应。市级公安机关的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一般不得超出本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总量。县级公安机关按照定岗位、定职责、定薪酬、定员额的要求,自行研究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管理办法,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理顺管理体制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管理和使用工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警务辅助人员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指导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三、强化职业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资福利、教育培训、装备配置、服装、奖励、保险、抚恤以及工作运转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自行核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警务辅助人员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

四、严格招聘程序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