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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办理工商登记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办理工商登记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鲁工商个规字〔20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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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办理工商登记有关问题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6月4日

 

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办理工商登记有关问题意见

 

    为规范全省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登记行为,推进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为核心,以资产保值增值、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目的,从事本社自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投资等活动。具体业务范围由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规定。

    二、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

    三、申请设立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成员是集体资产量化社区的经济组织成员;

    (二)有合作社拥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