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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民〔2020〕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公布厅发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鲁民函〔2023〕41号规定,决定保留。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
各市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

现将《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

                                                                                   2020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转变监管方式,扩大社会监督,规范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与信用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工作报告,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照规定的期限、格式和内容,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的行为。

第四条   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对年度工作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分析评价、公开共享、结果运用提供便利。

第二章  年度工作报告内容

第七条  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动和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开展情况;

(四)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以及举办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情况;

(五)负责人、理事、工作人员及其变动情况,社会团体会员名册;

(六)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组织机构设置和变动情况;

(七)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开展募捐、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等情况;

(八)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命名等活动情况;

(九)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公益活动、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十)受到处罚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

基金会和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委托符合《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进行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第三章  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和信息公开

第九条  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不报送当年的年度工作报告。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条  年度工作报告实行网上填报、公开和存档,无需报送纸质材料。报送时间截止后,填报系统自动关闭。网上报送流程如下:

(一)登录。使用登记管理机关分配的账号和密码登录申报系统。

(二)填报。按照申报系统显示的内容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上报。

(三)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中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在统一的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四)存档。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在社会组织信息平台自动存档,由登记管理机关管理,社会公众可以依法查询。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发现年度工作报告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要求情形的,在报送截止日期前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公开后,不可以再补充或者修改。

第十二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将年度工作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并依法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经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签字并作出信用承诺,加盖社会组织公章。

登记管理机关不对年度工作报告作出结论,不对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加盖结论戳记。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应当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信息平台或者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信息。

年度工作报告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登记管理机关认为不公开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年度工作报告填报指导和咨询服务,对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分析评价,并依据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分析评价报告完善工作措施,优化管理服务。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依法、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对年度工作报告实施抽查监督。抽查对象分别按不低于本级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各自数量的5%随机确定,抽查结果应当公开。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应当配合检查工作,接受询问,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工作需要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拒绝检查。

社会组织不按规定配合检查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年度工作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社会组织反映和问询求证;认为年度工作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投诉举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设立投诉举报平台,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或者在年度工作报告抽查中存在问题被要求整改未能按期完成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并列为抽查重点。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对被列入、移出活动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会同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加强综合监管,对年度工作报告存在的问题及时分析研判,根据部门职责实行监督管理或联合查处。

第二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对年度工作报告进行监督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