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泰州市财政局泰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泰州市财政局泰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医保发〔2019〕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泰医保发〔2023〕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医疗保障局,各市(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行政审批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泰州市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行政审批局

2019年11月25日


泰州市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推进医用耗材治理改革,进一步规范医用耗材采购行为,降低医用耗材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负担,根据《关于推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医保发〔2019〕55号)、《关于省高值医用耗材联盟采购医保支付配套措施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85号)和《关于推进全省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7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报经市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全面实行阳光采购

第一条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需采购使用的医用耗材,原省、市集中采购入围的,公立医疗机构与挂网企业在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直接议价交易。

第二条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需采购使用的医用耗材,原省、市集中采购未入围的,经省平台审核通过并挂网后,公立医疗机构与挂网企业在省平台议价交易。

第三条 公立医疗机构需采购使用应用新技术的医用耗材,须先向省平台备案,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议价并挂网后,在省平台与挂网企业阳光议价交易。

第四条 对于现有设备配套使用的医用耗材未中标、符合资质要求且价格明显低于标内同类产品、新技术应用于临床但不在标、标内产品质量有问题但替代产品不足等情况,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提出需求申请,经医保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实施备案管理。

第五条 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阳光采购。

二、积极参加联盟采购

第六条 组织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成立市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联盟(以下简称“市采购联盟”),组织全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参加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联盟(以下简称“省采购联盟”)。

第七条 省、市采购联盟对医用耗材实施联盟带量采购或议价谈判时,相关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联盟采购规则,按照要求准确及时上报医用耗材数据信息,推荐专家、参与谈判等工作,按时签订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八条 鼓励市采购联盟积极参与省采购联盟组织的联盟带量采购或议价谈判;市采购联盟或我市部分医疗机构跨区域联合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联盟采购前,应提前拟定好招采平台、及时回款、保证使用、履约监督等全程可控的可行性方案,并报经市医疗保障局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市联盟采购或议价谈判确定的价格,医疗机构不得再与企业议价。

第十条 建立市级评审专家库。在向省采购联盟推荐评审专家的基础上,建立涵盖临床、医保、管理等不同类别的全市医用耗材阳光采购评审专家库,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管理,供市级或跨区域联盟评审遴选使用。

三、全面推广使用省平台

第十一条 坚持网上采购,全面推广使用省平台,推动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在省平台开展阳光采购,坚决杜绝违规网下采购现象,确保应上尽上、应采尽采,公开交易、阳光采购。

第十二条 强化数据对接,根据省医保局统一部署,推动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及时构建硬件环境,建立数据通道,保持联接畅通,按时完成内部HIS系统与省平台对接任务,确保采购和使用数据传输全面、准确、及时。

第十三条 实施网上结算,根据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