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实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通知
京卫疾控 〔2012〕 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卫政法〔2023〕89号》规定,保留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结核病控制研究所,北京医学会:
根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卫生部令第60号,以下简称鉴定办法)、《
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京卫疾控字〔2012〕2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近年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情况,现就规范实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北京市和区县疾控机构应按照鉴定办法要求,成立和及时更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
二、北京医学会负责组建和及时更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专家库,为北京市和区县医学会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提供专家。
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应以下列三种形式表述:
(一)本例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二)不除外本例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三)本例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四、医学会实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时,可以向有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调取疫苗生产与接收、购进记录和储存温度记录等资料。
北京医学会可向有关区县医学会调取申请人首次鉴定的相关材料与参加首次鉴定的专家鉴定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