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制定二手房交易契税计税基准价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农税字〔2005〕24号 2005-12-15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浙财农税字[2007]12号)规定,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公布废止的浙江省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浙财法字[2008]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二手房交易契税的征管,各市、县(市、区)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制定二手房交易契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建立二手房交易契税计税基准价体系
市、县(市、区)契税征收机关应结合当地实际,按照不同年限、不同地段、不同类型制定二手房交易契税计税基准价,作为契税征管的重要依据。当纳税人申报价格低于二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