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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台州市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台州市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建〔2023〕15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湾新区建设局,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20〕22号)等文件精神,提升我市装配式建筑设计和建造水平,促进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现将《台州市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17日



台州市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20〕22号)等文件精神,提升我市装配式建筑设计和建造水平,促进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和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3/T 1165-2019),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是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

第三条  装配式建筑评价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评价范围

第四条  装配式建筑评价范围:

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立项的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新区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划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项目,其他县(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划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项目,以及上述围合范围外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使用权拍卖或挂牌公告和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决定划拨决定书)等文件中明确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工程项目。

第三章  评价程序与要求

第五条  装配式建筑评价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设计阶段预评价,第二阶段为竣工阶段评价。装配率以竣工阶段评价为准。

第六条  装配式建筑按照下列评价程序与要求组织实施:

(一)设计阶段预评价。

1.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确定后,建设单位需提供《台州市装配式建筑评价表(设计阶段预评价)》(详见附件1)。台州市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委会办公室”)从台州市建筑业专家库(建筑工业化类)中选取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建设单位协助组织评审会。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书。对不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要求的项目,退还申报材料,达到要求后重新申报评价。

2.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提交佐证材料,并对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和装配率计算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后,可不组织专家评审。

3.建设单位应提交装配式建筑评价相关材料至专委会办公室登记后存档备查,《台州市装配式建筑评价表(设计阶段预评价)》报送至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上传建筑工业化管理系统。

4.申请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