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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关于公布扬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扬州市政府关于公布扬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扬府发〔2020〕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扬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扬府规〔202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我市组织各县(市、区)制定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并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依据《省政府关于扬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批复》(苏政复〔2020〕104号),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全市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全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广陵区(含生态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