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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蓝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蓝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3〕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丽水市城市蓝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反映。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城市蓝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城市地表水体、水源工程的规划与控制、保护与管理,保障防洪排涝、供水安全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和《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区依法需要保护的城市水域(包括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边界控制线,即水域管理范围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包括岩泉、紫金、万象、白云、水阁、联城和富岭等街道)城市蓝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蓝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建设、农业、环保、城管、公安、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蓝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统筹考虑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三)控制与保护范围界定清晰;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以及城市蓝线的保护范围;

(二)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明确重要的城市蓝线实施时序,以及城市蓝线内建设项目的规模和选址;

(三)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明确城市蓝线的功能、等级、断面、宽度等控制指标及具体坐标;

(四)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明确城市蓝线用地范围和具体坐标,提出城市蓝线建设原则或方案。

第七条  对城市蓝线公开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及论证、报批和公布等工作,应当与城市规划同时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依法经批准的城市蓝线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  城市蓝线规划是城市河流水域、水源工程等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的依据。进行各类建设,包括水体整治、修建控制引导水体流向的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蓝线要求和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倡导保留或恢复水体自然岸线,支持和鼓励生态岸线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第十条  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