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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5.03.25                                冀国税外发〔1995〕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冀国税发〔2010〕7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新的流转税制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对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增加税负返还和出口产品免税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政策规定,省局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的处理问题

1.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其1994年度增加税负按有关规定在计算退还多缴纳税款时,先抵扣期初库存所含已征税款。对新增税负不足以抵扣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从1995年起分四年平均摊入企业当期进项税额。

2.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税负持平或下降的,在1994年度动用了期初库存,其期初库存所含已征税款,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9号文规定,准许按季抵扣动用部分所含已征税款。对期初库存所含己征税款尚未抵扣完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从1995年起分四年平均摊入企业当期进项税额。

3.企业1994年度生产或销售出口产品涉及期初库存所含已征税款,已按有关规定计入产品成本处理的,不再作调整变动。凡在1995年及以后年度生产或销售出口产品仍涉及期初库存的,按内外销比例从每年摊入企业进项税额分离出所含已征税款,并计入企业产品成本。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