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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交停车发〔2023〕16号

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各区交通委(城市管理委、交通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综合执法局,市交通综合治理事务中心、市智慧交通发展中心,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

  现将《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3年7月20日



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营造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构建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环节的一体化监管体系,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和《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由企业投放并运营,符合相关标准,通过分时租赁方式向用户提供出行服务的自行车。

本市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公园景区、工业园区、专业批发市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等非城市道路区域采用封闭式经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坚持“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基本原则,鼓励市场良性竞争,防止形成行业垄断。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监管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工作。

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的监管工作,加大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设施施划,并负责指导街道(乡镇)开展具体工作。

公安交管、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相关监管工作。

企业承担依法规范经营的主体责任,应当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秩序。

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管理,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及其员工依法从事运营服务。

各“门前三包”责任人负责落实“门前三包”主体责任,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骑行人在指定区域规范停放车辆,主动劝阻、制止或举报不规范停放行为。

第五条【总量调控】 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总量调控、分服务区域管理,中心城六区为一个服务区域、其他区各自为一个服务区域。

原则上,每三年为一个车辆投放总量调控期,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管理部门根据上一调控期内骑行量、城市空间承载力、交通供给结构等因素科学测算,确定各服务区域投放总量区间后实施并对外公开。调控期内,市管理部门可在总量区间内对年度车辆规模进行适度调整。

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增加或迁入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第二章 运营前监管

第六条【企业条件】 在本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的企业,应当满足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调控要求,具备以下运营服务能力:

(一)依法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运营服务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企业服务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企业服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境内,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具备线下管理和车辆运维人员;

(四)具备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车辆条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运营服务要求:

(一)须是运营服务企业自有车辆;

(二)车辆技术性能符合《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系统技术与服务规范》等要求;

(三)安装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车载智能终端,具有唯一车辆识别编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报流程】 运营服务企业在投入运营前,应向市管理部门提交运营服务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运营主体信息、拟运营服务区域、拟投放车辆规模与投放计划、运营服务基本制度等内容,并主动作出合规承诺和优质服务承诺。

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区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运营服务方案形成意见,运营服务企业应将车辆相关动静态数据信息实时、完整、准确地接入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获取车辆电子标签后投放车辆。

第九条【接受监管】 在本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的企业,自动成为行业监管对象,纳入“风险+信用”综合评级,依评级结果,接受差异化监管。

第三章 运营规则

第十条【平台管理】 企业服务平台应提供用户在线注册、车辆查询及租还、安全提示、信息公示、意见反馈等功能,并通过电子服务协议等形式,向用户明确收费标准和计价方式、骑行和停放要求、预付卡购买和使用信息、违约责任和惩戒措施等。不得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车辆服务。

第十一条【网络安全】 企业服务平台应遵守互联网平台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定期开展网络安全自查,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网络安全审查及有关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车辆投放】 运营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承诺的投放规模和服务区域投放车辆,不得超投车辆,不得在非承诺服务区域投放车辆。

运营服务企业应将运维人员信息、运维车辆信息、车辆运维调度信息等实时、完整、准确接入市级平台。

第十三条【车辆维护】运营服务企业应当确保投放车辆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运营过程中,运营服务企业应当定期清洁、消毒、维修和保养车辆,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且车辆完好率不低于95%。

第十四条【人员配置】 运营服务企业应按照车辆投放数量0.3%-0.5%的标准配置车辆运维人员,并根据属地管理部门需要进行动态调整,满足停放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要求。

第十五条【电子围栏】 运营服务企业应运用精准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引导用户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并在客户端内显示允许停放区域、入栏管理区域和禁止停放区域。

第十六条【秩序管理】 对停放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占压盲道或绿化设施带的和超出服务区域的车辆及废弃车辆,运营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调度清理。

早晚高峰期间,交通枢纽、轨道站点、重要商圈等重点区域应设置固定的车辆运维人员。

第十七条【用户信用管理】 运营服务企业应建立用户信用管理制度和规则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组织开展用户诚信教育,完善用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管理机制,将用户违规使用车辆的行为纳入信用管理,并采取限制骑行、差异化收费等必要的信用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资金管理】运营服务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鼓励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

确有必要收取押金和采用收取预付金方式提供服务的,运营服务企业应按照《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提供便利的退款方式,及时退还用户资金。

运营服务企业应按要求向市管理部门提供上一季度用户资金收取、使用和利息收入等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投诉处理】 运营服务企业应设立24小时服务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明确用户投诉途径、办理方式和办理时限。

运营服务企业应及时受理和处理车辆性能、停放秩序、资金退还等方面的投诉,包括12345市民热线、信访和行业服务热线等来源的投诉。

第二十条【应急响应】 运营服务企业应编制重大活动、极端天气、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情况下的专项运营保障预案,做好资源、技术和组织准备。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响应属地管理部门清理淤积车辆、规范停放秩序等调度要求,高峰时段轨道站点、交通枢纽等骑行或停放需求较大、市民投诉较为集中的点位,响应时间不超过5分钟,处置完成时间不超过30分钟。重大活动时期,运营服务企业应实施“无差别”车辆维护。

第二十一条【主体变更】 运营服务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实施收购、兼并、重组等原因发生主体变更的,应提前30日向市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主动退出运营】 运营服务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再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的,应提前30日向市管理部门及存管银行、合作银行等相关机构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在手机客户端显著位置持续公告有关信息。运营服务企业自报告之日起不再开放用户注册功能、不再收取用户押金与预付金。

暂停、终止业务前,运营服务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资金清算处置方案和用户权益保护措施,及时退还用户资金、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管理,并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鼓励创新】 本市鼓励运营服务企业通过以下途径实施技术、服务与经营创新,创建共建、共治、共享的行业氛围:

(一)发挥自身优势推动自行车停车设施建设,献策城市交通综合治理、慢行系统规划等;

(二)探索更高水平的产品和服务,广泛应用更先进的车辆卫星定位、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不断提升用户体验;

(三)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市容环境秩序和高效车辆运维调度为目标,优化运维调度模式,整合运维人员、调度车辆、仓储场地等,减少重复性资源投入,促进降本增效;

(四)通过编制车辆与服务的团体标准、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建立行业发展论坛等方式,优化经营服务理念,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鼓励开展日常“无差别”车辆维护;

(五)通过平台推送、公益广告、主题教育、志愿者活动等多种方式,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等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章 事中监管

第二十四条【监管责任】 市管理部门构建“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监管机制,制定统一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事项清单,明确监管事项名称、监管层级、监管对象和设定依据等内容。

市、区管理部门在各自监管职责内加强跨层级协同,市管理部门重点监管运营服务企业的车辆投放、平台管理、投诉处理、用户信用管理、资金管理、网络安全等事项;区管理部门重点监管运营服务企业的车辆投放、车辆维护、秩序管理、人员配置、入栏管理、应急响应等事项。市、区管理部门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一业一单】 市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和监管事项清单,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结果评定等内容,制定《行政检查单》《综合监管检查单》。

第二十六条【一业一查】 市、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频次,组织开展检查,检查结果应当通过工作会议、工作简报、政府信息公开、线索移交等方式公开。

市、区管理部门应会同公安交管、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网信等部门建立联合检查工作机制,对运营服务企业开展联合检查。市管理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开展1次联合检查。

区管理部门应随机抽取辖区内一定数量的重点点位、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组织开展“双随机”检查,重点检查停放秩序、车辆整洁度等内容。年度抽取重点点位数应不低于总数的50%。重点点位清单由市管理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市民投诉情况,统一向区管理部门发布。

区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轨道交通出入口、重点保障区域等实施全覆盖检查。原则上,轨道交通出入口每周应实现1次全覆盖。

市、区管理部门应在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保障时期和日常上级交办、媒体曝光等涉及的点位,组织实施专项检查。

市、区管理部门应根据日常监管需要,组织相关力量开展车辆停放秩序巡查。

市、区管理部门应借助市级平台,利用大数据技术对非现场搜集的数据进行筛查比对,开展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七条【一业一评】 市管理部门应根据《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风险评级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制定信用评价指标和风险评级指标,对运营服务企业按年实施信用评价、按月实施风险评级。

区管理部门配合市管理部门开展信用和风险指标信息归集工作。信息归集以系统生成为主、人工录入为辅,归集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

第二十八条【行业考核】 市、区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企业服务质量信用考核机制,组织街道(乡镇)及相关单位开展运营情况月度考核,按季度进行行业企业排名。考核结果纳入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电子标签监管】 市管理部门应依托市级平台,建立车辆电子标签管理制度,实行一车一码,开展对车辆规模和运行动态的监测分析,对企业运营服务实行动态管理。

区管理部门利用市级平台对重点区域车辆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调度运营服务企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接诉即办】在指导企业落实投诉处理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市、区管理部门应当完善接诉即办工作机制,对诉求反映的高频次、共性问题,开展源头治理和重点监管,并推动接诉即办向未诉先办转变。

第三十一条【联合限制】市管理部门应当推动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实施自律措施规范会员行为。鼓励协会制定发布行业标准,发挥协会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信用管理等方面的作用。鼓励企业间通过行业自律的形式,共同约定运营服务管理、车辆清理等相关事项,并自觉履行。鼓励企业利用科技手段、价格调节等方式规范骑行人停放行为,通过签订公约等形式,对违规停放车辆的骑行人实施联合限制。

第三十二条【社会共治】 市、区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通过广泛宣传等方式,引导骑行人文明骑行、规范停放。

市、区管理部门应当牵头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动员各方力量积极维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

市、区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信用档案,强化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促进市场自主调节作用。

第三十三条【分级分类】 市管理部门针对不同级别的运营服务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风险低、信用好的,适度精简检查内容;对风险高、信用差的,实施检查内容100%覆盖;对列入最高风险等级名单、严重失信名单、重点关注名单、违诺名单的,在实施检查内容全覆盖的基础上,结合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增加检查频次。

第三十四条【设施供给】区管理部门应当加大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设施施划,满足市民停放需求。

第三十五条【车辆清理】 区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企业采取配置足够的运维人员、优化车辆投放计划、加密巡查频次、提高调度响应能力等措施落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秩序的主体责任。

对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车辆停放行为,区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线索移交至属地交通支队,并按照《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后续工作。

对因运营服务企业未及时清理造成车辆淤积等情况的,区管理部门可组织街道(乡镇)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鼓励志愿者服务、协调多主体会商、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约谈等方式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

对长期停放的废旧车辆、集中停放造成淤积的车辆,各“门前三包”责任人应当告知运营服务企业及时清理。

第五章 事后监管

第三十六条【非处罚类监管措施】 市管理部门应制定非处罚类监管措施实施程序,规范非处罚类监管措施文书。运营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行为显著轻微、未造成损害的,采取批评教育措施;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屡犯不改、屡罚不改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采取行政约谈措施。

第三十七条【处罚类监管措施】 对涉嫌构成处罚的行为,由相关执法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必要时可在重点点位、重要时段、重大节假日期间开展联合执法。

第三十八条【处罚类监管措施与非处罚类监管措施协同】 市、区管理部门年度内对同一运营服务企业采取3次及以上非处罚类监管措施的,应当转执法机构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多次处罚的,执法机构应当转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采取服务质量考核扣分、信用等级降级、风险等级调整、削减车辆投放规模等措施加强监管。

第三十九条【强制退出】综合行政处罚和企业服务质量信用考核结果,对企业车辆投放规模实行动态调控。

不履行企业管理主体责任和行业自律要求、企业服务质量信用考核不合格、造成恶劣影响的运营服务企业,由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限制其车辆投放规模。车辆投放规模“清零”后,运营服务企业应当终止在本市的运营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新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车辆投放程序


符合《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未在本市开展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企业,按照以下程序投放车辆:

一、提交运营服务方案

运营服务企业在投入运营前,应向市管理部门提交运营服务方案,并主动作出合规承诺和优质服务承诺。运营服务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运营主体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信息、企业负责人信息、联系人及联系地址、用户服务协议,收款账户名称及账号,发票样票等;

(二)拟运营服务区域;

(三)车辆投放计划,包括拟投放车辆规模、投放时间、投放区域、车辆型号及质量证明(出厂合格证、新车型型式检测报告、存量车年度检测报告)等;

(四)车辆运营计划,包括蓄车/维修/保养场地、配套运维保障措施、运营团队和管理制度等;

(五)车辆整备计划,包括车辆周期性维修、清洁、回收方案等;

(六)车辆清理承诺,包括废旧车辆清理承诺、未主动管理的车辆清理承诺等;

(七)需要承诺和报告的其他内容。

二、获取车辆电子标签

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区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运营服务方案形成意见,并组织对新投放车辆适配电子围栏系统的情况进行现场测试,测试符合电子围栏相关要求后,运营服务企业应将车辆、企业运营相关动静态数据信息实时、完整、准确地接入市级平台,在获取市级平台发放的车辆电子标签后,严格按照运营服务方案进行投放,自觉遵守《办法》相关规定并接受市、区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车辆投放规模达到服务区域年度投放上限的,不再发放车辆电子标签。未获得车辆电子标签的,不得投放车辆。



附件2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车辆调整程序


符合《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已在本市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的企业,因总量动态调控而需要增加或减少车辆投放,或需要对车辆进行更新置换等调整的,需根据市管理部门要求,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提交车辆调整方案

在实施车辆调整前,应向市管理部门提交车辆调整方案。车辆调整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重新申明运营主体,提供企业工商注册信息、企业负责人信息、联系人及联系地址、用户服务协议,收款账户名称及账号,发票样票等;

(二)车辆调整计划,包括拟调整车辆规模、调整时间、车辆调整区域、车辆型号及质量证明(出厂合格证、新车型型式检测报告、存量车年度检测报告)等;

(三)车辆运营计划,包括随车辆调整配套的蓄车/维修/保养场地、运维保障措施、运营团队和管理制度等;

(四)车辆整备计划,包括随车辆调整配套的周期性维修、清洁、回收方案等;

(五)车辆清理承诺,包括随车辆调整的废旧车辆清理承诺、未主动管理的车辆清理承诺等;

(六)需要承诺和报告的其他内容。

未向市管理部门提交车辆调整方案的运营服务企业不得擅自调整车辆投放。

二、获得车辆电子标签

(一)增加车辆投放

对因总量动态调控而需要增加车辆投放规模的运营服务企业,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管理部门在企业报告车辆调整方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审慎参考企业风险信用评级情况,对车辆调整方案形成意见,并对新投放车辆适配电子围栏系统的情况进行现场测试,测试符合电子围栏相关要求后,运营服务企业应将拟投放车辆和运营服务基本信息完整、准确地接入市级平台,在获取市级平台发放的车辆电子标签后,严格按照车辆投放方案进行投放,自觉遵守《办法》相关规定并接受市、区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减少车辆投放

如因总量动态调控、行业考核或行政处罚等原因需要减少车辆投放规模,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管理部门在企业报告车辆调整方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车辆调整方案形成意见。

运营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车辆调整方案进行清理回收。在完成回收后向市管理部门、相关区管理部门报告证明车辆去向的照片、视频、清理协议等留痕材料,要求回收车辆动态位置信息在市级平台保留3天(提交证明材料后3天),市级平台核查后注销已清理车辆的电子标签。

运营服务企业不主动提交减量方案或回收照片等材料、不主动向市级平台提交报废车辆编码时,市级平台可按照要求注销企业应减量份额的车辆编码,并告知企业。

车辆规模减少至零的,运营服务企业应在启动车辆回收程序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告,并同步启动承租人押金、预付金退还工作,避免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三)更新置换车辆

对需要更新置换车辆的运营服务企业,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管理部门在企业报告车辆调整方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车辆调整方案形成意见,并对新投放车辆适配电子围栏系统的情况进行现场测试,测试符合电子围栏相关要求后,运营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车辆调整方案进行清理回收。在完成回收后向市管理部门、相关区管理部门报告证明车辆去向的照片、视频、清理协议等留痕材料,要求回收车辆动态位置信息在市级平台保留3天(提交证明材料后3天),市级平台核查后注销已清理车辆的电子标签。

在完成车辆清理回收后,运营服务企业将拟投放车辆基本信息完整、准确地接入市级平台,可重新获取市级平台发放的车辆电子标签,严格按照车辆调整方案进行更新投放。拟投放车辆的投放区域应与拟回收车辆所在区域一致,车辆编码不得延用拟回收车辆编码。运营服务企业应自觉遵守《办法》相关规定并接受市、区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3


非处罚类监管措施实施程序


一、批评教育

(一)适用情形。运营服务企业违反《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行为显著轻微、未造成损害的,采取批评教育措施。

(二)权利告知。管理部门告知运营服务企业已被纳入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应当遵守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管理部门将进行抽查,对屡教不改等情形将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并记入信用档案。

(三)决定作出。管理部门向运营服务企业出具《批评教育通知书》,明确具体改正要求。

(四)记入档案。管理部门将批评教育情况记入信用档案。

(五)转执法机构。触达非处罚类措施适用次数下限的,由管理部门转执法机构重点关注。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由执法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责令改正

(一)适用情形。运营服务企业违反《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二)权利告知。管理部门告知运营服务企业已被纳入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应当遵守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管理部门将对改正情况进行复核,如书面承诺改正的,管理部门将进行抽查。对屡教不改等情形将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并记入信用档案。

(三)决定作出。管理部门向运营服务企业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改正要求和时限。

(四)复核。对限期改正的,改正时限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管理部门对改正情况进行复核。

(五)记入档案。对复核结果合格的,记录改正结果、留存证据;对未及时改正或拒不改正的,记入信用档案。

(六)转执法机构。触达非处罚类措施适用次数下限的,由管理部门转执法机构重点关注。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由执法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行政约谈

(一)适用情形。运营服务企业违反《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屡犯不改、屡罚不改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采取行政约谈措施。

(二)审核批准。市管理部门实施行政约谈应当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区管理部门实施行政约谈应当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权利告知。管理部门告知运营服务企业已被纳入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应当遵守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运营服务企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四)决定作出。管理部门向运营服务企业制发《行政约谈通知书》,书面告知约谈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

(五)实施约谈。管理部门查验运营服务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的,应查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实施行政约谈时,管理部门应留存影像声音等证据,并详细记录约谈过程和结果。

(六)复核。管理部门对约谈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并记录复核结果。

(七)记入档案。复核合格的,记录复核结果、留存证据;对复核结果不合格的,记入信用档案。

(八)转执法机构。触达非处罚类措施适用次数下限的,由管理部门转执法机构重点关注。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由执法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附件4

批评教育通知书

(参考模板)

京交(XX区)(XX )批教〔20  〕第XXX号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地址:

根据行政检查单(检查单号:XXX),20  年  月  日  时  分,检查人员在        发现当事人存在如下违法违规情形:   


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劝导和教育,请你及时改正。

你已被纳入北京交通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应遵守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经营。本机关将对你进行抽查,对屡教不改等情形将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并记入信用档案。



检查人员      执法证号      、检查人员       执法证号       ,于20  年  月  日  时  分,将本《批评教育通知书》京交( )( )批教〔    〕第XX号送达当事人。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XX区城管委(交通委)/XX区交通局                        20  年  月  日


责令改正通知书

(参考模板)

京交( )( )责改〔20  〕第XXX号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地址:

根据行政检查单(检查单号:XXX),20  年  月  日  时  分,检查人员在XX位置                              发现当事人存在如下违法违规情形:   

本机关通知你:

□立即改正。

□于20  年  月  日前改正。

你已被纳入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应遵守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本机关将对改正情况进行复核,如作出信用承诺的,本机关将采用抽查方式进行复核。对屡教不改等情形将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并记入信用档案。


□检查人员      执法证号      、检查人员       执法证号       ,于20  年  月  日  时  分,将本《责令改正通知书》京交( )( )责改〔    〕第XX号送达当事人。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XX区城管委(交通委)/XX区交通局

20  年  月  日


承诺书

(参考模板)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XX区城管委(交通委)/XX区交通局:

本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本着诚信原则,自愿做出以下承诺:

一、改正在行政检查(检查单号:XXX)中发现的问题。

二、严格遵守国家及本市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助力促进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自愿接受对本单位的履诺核查(抽查),同意将履诺情况纳入监管档案。如有违反承诺的,将影响信用评价,并记入信用档案,本单位自愿承担相应责任和不利后果。

四、同意将本信用承诺书在“信用交通·北京”网站向社会公开。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复核)笔录

(参考模板)

京交( )( )检查(复核)〔20  〕第XXX号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地址:

20  年  月  日  时  分,检查人员在XX位置

进行检查。根据行政检查单(检查单号:XXX)、当事人整改报告,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核,复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具体为:



本机关拟对你采取:

□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行政约谈□移交处罚机关。


检查人员已告知你复核结果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单位已知悉复核结果并行使陈述、申辩等权利。




当事人负责人签名:                     检查人员签名: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备注:


行政约谈通知书

(参考模板)


京交( )( )约谈〔20  〕第0001号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地址:

约谈事由:






请你于20 年 月 日  时  分,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具体约谈位置)                 接受约谈。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的请指定一名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参加约谈。


本机关地址、电话: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XX区城管委(交通委)/XX区交通局                              20   年   月   日




约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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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交( )( )谈录〔20  〕第0001号

约谈时间:20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约谈地点:

询问人员:(姓名 证号)

记录人员:(姓名 证号)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性别:□男□女           电话:

工作单位:            职务:

地址:

约谈内容:

问:我们是_________的执法人员(姓名:      、执法证号      ;姓名:       、执法证号       ),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你确认。现依法就有关问题对你进行约谈,请你如实回答询问。如果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或者阻挠调查,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答:

问:如果你(单位)认为我们与你(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你可以申请回避。你是否申请回避?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被约谈人签名: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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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笔录续页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执法人员:以上记录,请你认真核对/已向你宣读。如果属实请签名。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备注:

20  年  月  日

询问人员签名:(姓名 证号)

记录人员签名:(姓名 证号)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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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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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电     话:

受 委 托人:            身份证号:

性     别:            职   务:

电     话:

鉴于 (行政机关名称)                书面通知约谈本单位,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参加,现全权授权委托受托人参加约谈。受托人在参加约谈中实施的各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陈述申辩、作出保证和承诺、签署、出具各类文件和接收相关法律文书),均视同本单位作出,其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本单位承担。受托人无权转委托。

委托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出具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参加约谈的,应当授权委托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主要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约谈(仅限一人)。

2.本授权委托书空白之处应当据实填写,其他内容不得进行删改,落款处应当加盖委托单位公章(不得以“合同专用章”等其他印章代替)并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名,如确因本人在境外等原因无法签署的,应当加盖其合法有效个人印章。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