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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德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德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1-05-27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建管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德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根据有关规定,我局对《德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德建发〔2020〕 7 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6日

 

德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企业包含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等企业、单位。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从业人员包含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技术负责人等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和检测从业人员,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现场专业人员、技术工人等现场管理作业人员。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完善“德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功能,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推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具体负责在市管工程项目中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按规定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计汇总,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章 信用信息

第五条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红名单” 、“黑名单”构成。

第六条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注册登记备案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等。

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明、注册执业信息、从业资格信息、职称信息等。

第七条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和合法群团组织依法合规设立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第八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建部门或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九条 市、县(市、区)住建部门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个人执(职)业资格、注册证书的;

(二)发生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或者单位违规使用“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六)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七)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

(八)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 获信用评级最高级(AAA级)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红名单”。

第十一条 除县级以上住建部门或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外,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应经住建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

第十二条 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包括企业或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列入部门、管理期限等。

第十三条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汇总形成信用档案。

 

第三章 信用信息归集与交换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住建部门及建筑市场各方主体通过市平台,认定、归集、审核、更新、变更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自行录入市平台,并提交至住建部门审核。

优良信用信息应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报送,未按时报送的优良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时不予采用。

第十六条 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由各级住建部门录入,并负责审核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各级住建部门应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市平台,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十七条  信用信息采集采取自动公示制度。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自录入之日起在市平台自动公示5个工作日,录入该信用信息的主管部门应在录入信息的同时将该信用信息推送给涉及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信息推送机制,完善市平台自动推送功能,将信用信息按规定实时分别推送至省平台、“信用中国(德州)”网站。

第十九条 住建部门加强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税务、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开与修复

第二十条 住建部门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一条 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四)“黑名单”公开期限为自被列入之日起1年,且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黑名单”情形行为的,期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再公开2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二)、(三)、(四)项信息公开期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该信息从公开或者查询界面删除,转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二十二条 表彰奖励、行政处罚、处理等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负责归集的住建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在不良信息公开期限内,信用主体在行政处罚期结束后纠正不良信用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采取作出信用承诺、通过信用核查、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按规定向作出不良信息行为认定的住建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修复决定。

 

第五章 信用评价

第二十四条 住建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对本地和外地的工程业绩、奖励表彰、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平等认定,不得设置歧视外地建筑市场主体的评价指标,不得设置信用壁垒。

对进入本行政区域不满一个信用评价周期的外地建筑市场主体,应当对其在注册地依法依规获得的信用评价结果平等对待,下个周期纳入我市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工程业绩、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成果质量、建筑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及“黑名单”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优良信用信息加分有效期为1年,自作出表彰、奖励、认定之日起计算(资质、资格为证书有效期内)。加分有效期满后,下一评分周期清除该项加分。

同一主体获得的同一工程项目的不同级别表彰、奖励,取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同一主体获得的多项资质、资格,取最高资质、资格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第二十七条 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有效期为1年,自作出处罚、处理、认定之日起计算,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扣分有效期满后,下一评分周期清除该项扣分。

同一主体的同一行为被多次处罚、处理的,取最高值扣分。

第二十八条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应当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省、市平台公开的信息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信用评价实行量化计分方式。信用评价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以及企业综合实力、工程业绩等信用考核标准进行分数加减,具体评价标准参照另行制定的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评分表。优良信用信息归集实行自愿原则,对于未主动向住建部门报送优良信用信息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如果评价年度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其当年的信用评价得分按照基本分100分认定;不良信用信息归集实行强制原则,住建部门对于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强制归集并作出评价。

第三十条 信用评价实行动态计分、年度信用评价制度。根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等即时或阶段性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黑名单”信息自认定之日起实时公布。

信用评分采用综合评价法。信用评级根据信用评分结果评定,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信用评价等级划分标准为:

AAA级:信用评价得分在本资质(专业)类别中一般排名前10%,同时信用评价得分情况优秀的;

AA级:信用评价得分在本资质(专业)类别一般排名前10%-30%,同时信用评价得分情况良好的;

A级:得分100分(含)以上的;

B级:得分60分(含)-100分的;

C级:得分60分以下的;

第三十一条 信用信息依据下列文书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