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港口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及联合监管制度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9〕10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港口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及联合监管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及联合监管制度(试行)》(舟政办发〔2017〕168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7日
舟山市港口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及联合监管制度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工作要求,切实推进《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印发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交水发〔2015〕133号)和“五水共治”工作部署,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防治船舶违法排放和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过程造成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交办海〔2019〕15号),结合舟山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加强港口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管理,提升港口船舶水污染物管理控制水平,实现港口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闭环管理,促进港口绿色生态发展。强化部门监管职责的落实,进一步明确管理任务和措施,形成多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管机制。
二、部门职责
(一)海事部门。负责对所辖港区水域内非渔业船舶的防污染监督检查。具体负责接受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从事非渔业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作业的报告以及现场防污染的监督检查;负责受理接收单位月度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以及联单的核查并组织联合检查。
(二)港航和口岸部门。负责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负责对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单位的备案及其备案情况实施监管,负责对转运过程中码头装卸作业的行业监管,督促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开展联单的核查并参加联合检查。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负责船舶水污染物(除船舶生活垃圾)陆上转运时除港口和道路以外的防污染监督检查;负责船舶水污染物(除船舶生活垃圾)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和设施的防污染监督检查;开展联单的核查并参加联合检查。
(四)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对渔业船舶的防污染监督检查;负责接收单位从事渔业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作业的现场防污染监督检查;负责海洋倾废的监督检查;负责渔业船舶联单的核查并参加联合检查。
(五)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船舶生活污水纳入市政管网的排水许可证核发。负责城市港口与城市间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行业管理;负责城市港口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转运处置联单的核查并参加联合检查。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船舶水污染运输企业做好道路运输期间防污染处置工作,配合开展联单的核查并参加联合检查。
(七)公安部门。负责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过程中涉及刑事案件的调查。
三、联单制度及运行
(一)联单分类。
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见附件)分《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联单》《船舶水污染物转运及处置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三类。
1.《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联单》用于证明船舶水污染物接收的实际情况并作为接收单位的接收凭证,由接收单位填写并经被接收船舶方签字盖章确认。水污染物接收后在接收船舶或者港区内临时储存的,接收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台账,记录和汇总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实施预处理的,应当在台账中记录预处理方式、预处理前后污染物的种类/构成、数量(重量或体积)和浓度(根据水污染物种类填写)等内容。
2.《船舶水污染物转运及处置联单》用于证明船舶水污染物的转运及处置实际情况。其中船舶水污染物转运部分由接收单位填写并经污染物运输单位盖章确认,船舶水污染物处置部分由处置单位填写。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陆上转移危险废物的法定凭证。我省推行电子转移联单,目前由接收单位、处置单位在固体废物监管平台在线填报,未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不得违法转移危险废物。
(二)联单的运转。
1.接收作业报告。
接收单位从事船舶(除渔业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应按照规定将接收作业情况向作业地海事部门报告。
接收单位从事渔业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应按照规定将接收作业情况向作业地海洋与渔业部门报告。
2.《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联单》运转流程。
接收单位接收水污染物后,应按照联单格式如实填写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水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并经被接收船舶盖章(签字)确认。
《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联单》一式五联。
第一联:由接收单位交被接收船舶,作为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凭证。
第二联:接收单位留存。
第三联:由接收单位在水污染物接收与处理情况按月备案时交海事部门。若被接收船舶为渔业船舶的,此联按月交作业地海洋与渔业部门。
第四联:由接收单位每次填写完毕后交市生态环境局。污染物为船舶生活垃圾的,此联按月交生活垃圾处置地城市管理部门。如船舶垃圾包含危险废物,此联须由相应的处置单位共同盖章,此联复印后同时交市生态环境局。
第五联:由接收单位按月交接收单位属地港航和口岸部门。
3.《船舶水污染物转运及处置联单》运转流程。
接收单位转运船舶水污染物时,应按照联单格式如实填写《船舶水污染物转运及处置联单》中“船舶水污染物转运”部分相关信息,并经污染物运输单位盖章确认(若接收单位与运输单位为同一单位的,可仅盖接收单位印章)。转运的污染物应标明来源,填写污染物接收时签发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联单》编号。
处置单位在收到接收单位转运的污染物时,应核实污染物的种类与数量,按照联单格式如实填写《船舶水污染物转运及处置联单》中“船舶水污染物处置”部分相关信息并盖章。
《船舶水污染物转运及处置联单》一式五联。
第一联:由接收单位留存。若污染物运输工具涉及车辆的,接收单位应复制一份送交交通运输部门。
第二联:处置单位留存。
第三联:由接收单位在水污染物接收与处理情况按月备案时交海事部门。若转运处置的水污染物有来自渔业船舶的,此联按月交作业地海洋与渔业部门。
第四联:由接收单位每次填写完毕后交水污染物处置地生态环境部门。水污染物为船舶生活垃圾的,此联由处置单位按月交生活垃圾处置地城市管理部门。如船舶垃圾包含危险废物,此联须由相应的处置单位共同盖章,此联复印后同时交市生态环境局。
第五联:由接收单位按月交属地港航和口岸部门。
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转流程。
船舶水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的,接收单位(作为产废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均应在填写《船舶水污染物转运及处置联单》的同时,执行危险废物联单填报制度。
(1)危险废物属于省内转移的,由接收单位(作为产废单位)、处置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在省固体废物监管平台依次填报同一张联单中各自负责填写的栏目。危险废物转移完成后,接收单位将联单打印或复印后,按照废弃物来源报舟山海事局或市海洋与渔业局。
(2)危险废物属于省外转移的,由接收单位(作为产废单位)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跨省转移计划,经审批通过后,由接收单位(作为产废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分别填写纸质联单中各自负责填写的栏目,盖章并报送移出地和移入地生态环境部门。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在省固体废物监管平台上报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完成后,接收单位将联单复印后,按照废弃物来源报舟山海事局或市海洋与渔业局。
(三)联单的管理。
1.接收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应当在相应的联单内规范填写、如实记录,真实反映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运输、处置过程和去向。
2.接收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应妥善保管联单,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四、实施要求
(一)建立联单核查机制。各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加强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监督检查,按月核查接收、转运、处置船舶水污染物种类及数量的一致性,打击船舶水污染物海陆偷排行为,防止二次污染。
(二)建立信息通报机制。港航和口岸部门要将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可利用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港区内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单位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定期通报给海事、生态环境、海洋与渔业、城市管理部门。
海事部门要将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的船舶水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定期通报给港航和口岸、生态环境、城市管理部门,将港口码头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与其作业品种和吞吐量不相适应的情况及时通报港航和口岸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要将其辖区内具备利用和处置船舶水污染物中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相关单位信息,船舶水污染物中纳入环境管理的危险废物转移、利用和处置信息定期通报给港航和口岸、海事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将船舶生活垃圾接收数据定期通报港航和口岸、海事、生态环境部门。将船舶生活污水接入点位信息通报给港航和口岸、海事、生态环境部门。
各监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定期对数据进行比对核实,互相通报违法和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能力不足等信息。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协作,港航和口岸、海事、生态环境、海洋与渔业、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通报联单制度执行及联合检查情况,分析监管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完善工作措施。各部门应确定一名业务处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负责部门间的横向联系。
(四)规范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管理。各接收、转运和处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联单流转台帐,切实规范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工作。
(五)各司其职、紧密协作。海事部门要加大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作业现场检查力度,监督管理船舶及涉污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港航和口岸部门要加强非渔业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单位的备案和对备案单位的信用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管,规范危险废物转移制度的执行。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做好渔业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单位日常监督管理,规范渔船含油污水、残油(油泥)和垃圾的接收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要做好生活垃圾处置及监管工作。同时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合作,积极探索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有效的执法联动和监管合作机制,打击偷排污染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相关名词解释
(一)闭环管理:指相关管理单位联合对船舶水污染物从船舶产生到处置单位处置完毕全过程实施的无缝监管。
(二)船舶:指在舟山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军事船舶、35米以下的渔船除外)。
(三)船舶水污染物:指船舶残油(油泥)、含油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
(四)分类管理:船舶水污染物通过接收船舶临时储存、转移,以及通过船上或港口配套设施设备接收、预处理的,按照船舶水污染物实施管理;预处理后仍需通过船舶转移的,按照水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实施管理。
在岸上转移处置、处理含油污水及残油产生的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HW08类实施管理;不能按照废水实施管理的化学品洗舱水以及货物废弃物,根据其属性分别按照危险废物或其他固体废物实施管理。船舶垃圾应做好分类储存,接收后的生活垃圾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实施管理;货物废弃物根据其属性分别按照危险废物或其他固体废物实施管理。
(五)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单位:指依法取得港航和口岸部门的备案证明,符合《船舶污染物接收和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交通行业标准JT/T673-2006),并提供船舶水污染物接收服务的单位。
(六)船舶水污染物运输单位: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单位可从事港内船舶水污染物运输。从事陆上残油(油泥、油包)、含油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运输服务的单位应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并配备专用车辆,从事陆上船舶垃圾运输的一般为船舶垃圾接收单位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服务许可证的企业或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七)船舶水污染物处置单位:指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提供船舶水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服务的岸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及提供船舶垃圾无害化处理服务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八)危险废物省内转移:指接收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处置单位均在浙江省内。
(九)危险废物省外转移:指接收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处置单位不在同一省内。
本制度自2019年10月25日起施行。
附件:1.船舶水污染物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