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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政办发〔2019〕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决定》 ( 苏政发〔2024〕10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4日


江苏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精神,现就我省集中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办好学前教育,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主要任务

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当将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进行公示,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一)关于未规划幼儿园问题。对已建成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并依法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对正在建设的小区按配建标准应当规划但未规划幼儿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抓紧查找问题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落实幼儿园配建标准。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协调开发建设单位将配套幼儿园列入首期项目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

(二)关于幼儿园规划不足问题。对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小区实际需要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抓紧选址、规划、设计、施工,保证在合适的地点建成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

(三)关于建设不到位问题。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未列入首期建设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协调开发建设单位,确定建设期限,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缩减少建的,要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违反土地使用要求和规划,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小区配建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验收,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四)关于移交不到位问题。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未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要限期完成移交,对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的监督落实,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