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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2〕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 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年七月一日

舟山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用字的管理,促进社会用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汉字、汉语拼音更好地为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对外开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全市社会用字实施情况的协调和监督。各县(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县(区)内社会用字情况的协调和监督。

教育、经贸、工商、市容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指导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社会用字的监督检查,并对违反用字规范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的汉字、汉语拼音,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公文、公章、证书、证件、奖状、布告、名片、标语、标牌(匾)、宣传栏、橱窗等用字;

(二)报纸、刊物、图书、教材、地图等出版物用字;

(三)商品名称、商品包装、商品说明书、商标标志和广告等用字;

(四)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及各类商店名称用字;(五)影视(戏剧)屏幕、音像制品及演岀用字;

(六)各类学校、幼儿园的教学用字及校园名称用字;

(七)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居住地名称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用字;

(八)计算机、打字机等文字信息处理用字;

(九)其他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社会用字。

第五条 社会用字必须执行下列标准:

(一)简化字以1986年国务院批准重新发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二)印刷用字以1988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公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三)异体字中的选用字以1955年文化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和2002年3月由国家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为准;

(四)汉语拼音用字,字母书写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拼写和分词连写以1983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汉语拼音与词法基本规则》为准;

(五)计量单位名称用字以1977年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国家标准计量局联